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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树“负面新闻观”对反腐败的意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1月17日 04:50 新京报

  近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针对检察机关获取案件线索单一的实际,采取与新闻媒体联手,建立信息互动机制。这将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优势,更多的获取案件线索,扩大案源。

  早些时候,中纪委副书记何勇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和合作。

  正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所指出的,目前检察部门存在举报线索渠道单一、案源不足问题,与接触社会面广、接触群众多、信息量大的新闻媒体之间建立畅通的信息流通“管道”,将使检察部门能够在更大规模和力度上打击腐败,严厉打击各种职务犯罪行为。

  让新闻媒体的报道源更多,从源头处最大地获取关于腐败和职务犯罪的信息,才可能通过检察部门与媒体之间的信息流通管道,让检察部门获取最多的案件线索,获得最大的案源。

  一般认为,关于腐败和职务犯罪的报道属于“负面报道”或者“批评性报道”,所以要让媒体参与反腐,从社会和群众那里要最大程度地获得关于腐败和职务犯罪的信息,首先解决对待“负面报道”问题。

  我们认为,只有正确对待关于腐败和职务犯罪的负面报道,才能让媒体最大程度地成为信息源。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赵启正去年12月3日在一次报告中提出了“负面报道观”。他说“判定这个报道的正面负面问题,应该从是否有利于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方面来考虑。比如对之前SARS的报道,我们就不能简单地把它理解为负面报道。”

  对于关于腐败和职务犯罪的报道,也应该以是否有利于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方面来考虑它是不是负面新闻。

  只有对腐败和职务犯罪进行充分、及时、有效的报道,把媒体掌握的证据和事实公布于众,这样才能够让人民群众知道,并且参与进来。这样才能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提供腐败和职务犯罪的线索,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反腐风暴”。这样就能实现反贪惩腐依赖人民群众的原则。

  另外,检察机关希望新闻媒体采取一定方式转送获得的举报、检举、控告和申诉材料或者线索。可是,如果群众和社会如果不相信新闻媒体是一个可靠、有效的渠道,也不会向新闻媒体举报、检举、控告、申诉。所以检察机关不能单纯地把与新闻媒体之间的信息互动理解为,仅是从新闻媒体那里获得信息,而应该将查处结果反馈到提供线索的单位,予以公布。只有这样群众才会认可新闻媒体这一渠道。本报评论员陈永苗 相关报道见今日A08版(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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