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距离农历“大寒”还有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然而,在中石油集团内部,因重庆井喷事故而日益紧张的气氛,仍没有轻松很多。关于集团总经理兼股份公司董事长马富才的去留传言,在网络上“风起云涌”。而此时,中石油自身羸弱的“危机处理”能力,也在公众面前暴露无疑。
1月15日,中石油新闻发言人曹政言终于公开对媒体表示:“关于马下台的传闻,纯属
无稽之谈。”然而,传闻并未因此停止。
马富才下台——“无稽之谈”?
曹的公开表态,是迄今为止来自中石油方面的最权威声音。然而区区一句“无稽之谈”很难使人解惑。有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在国务院彻底调查清楚造成重大伤亡及恶劣影响的重庆井喷事故原因后,中石油高层会受到相应处分。
在石油行业内部,1979年,石油部“渤海2号”钻井船翻沉,造成72人死亡和3700多万元财产损失。当这一责任事故调查清楚后,国务院解除了原石油部部长宋振明的职务,并给当时主管石油工业的副总理康世恩记大过处分。
在国外天然气行业中,有记录显示,截至目前,没有发生过造成如重庆井喷这样重大人员伤亡的责任事故。但与我国明显不同的是,国外公司中普遍实行“引咎辞职”制度:当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后,主管领导及公司一把手一定要亲自公开借助媒体向社会致歉,并做出包括引咎辞职在内的自我惩处措施。
事实上,2001年4月,我国已经开始实施《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及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中石油领导人并非“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但中石油绝非一般意义上的企业,其脱胎于原石油部的特殊身份及其对中国石油工业举足轻重的地位,都说明其领导人所肩负的领导责任之重大。
中石油“危机处理”凸显窘态
“大凡国际知名公司,尤其是从事高危行业、关系国计民生的石油石化公司,都有一套完备的危机处理机制,从安全预防、事故处理、善后赔偿到危机公关,各项措施已完全制度化。”一位业内专家对记者说。
据介绍,国际石油石化公司一般在其发展过程中,都经历过所谓“高峰诉讼时代”,而这一时代的开始,一般都以一两次重大责任事故为标志。
1984年,美国联合碳化公司在印度博帕尔市发生毒气泄漏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后,印度民间掀起对美国联合碳化公司的诉讼高潮。而美国在印度的能源公司也在这一事件后,开始建立自己的危机处理机制。其中,对于媒体及公众的知情权,这些公司一般都有新闻发布、主要领导接受记者专访、定期向公众发布事故处理进程,以及在主流媒体公布事故权威调查结果等制度。
然而,中国公司,尤其是大型国企,在危机处理机制的建立上,显然已经落伍。重庆井喷事故发生前、发生过程及其对媒体与公众的态度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好在,这一事件可作为中国大型国企危机处理机制建立的契机,为日后提升国企综合竞争力做出贡献。”这位专家最后说。
作者:本报记者 崔毅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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