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沈剑 北京报道
《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终于渐行渐近。
“初稿已经出炉,目前正在报送证监会与中国期货协会领导审批,如无意外,春节前后,将正式向业内征求意见。”1月9日,一位参与该办法起草的人士向记者透露。
核心思路因为期货居间人既不属于期货经纪公司的员工,也不属于期货从业人员范畴,长期以来没有管理办法,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因而存在许多问题,如:代替客户签订虚假期货经纪合同,夸大或虚构交易业绩诱导客户出资,全权代理客户交易而恶性炒单,集合多个客户资金在一个账户交易,故意不签署交易结算单,故意透支交易,以虚假的账单蒙骗客户,侵占客户资金等。
据不完全统计,因“居间人”所引发的期货纠纷约占期货公司纠纷总数的80%以上。由于居间行为不规范,给期货市场的对外形象也造成了不利影响。
针对这些问题,起草一个关于期货居间人的管理办法已是刻不容缓。
参与该办法起草的人士称,该办法的核心思路是,如果经纪公司向居间人返佣,必须要告知或者征得客户的同意。
其次就是要求经纪公司和客户之间要建立直接沟通,经纪公司要告诉客户拟委托的代理人现在代理操盘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客户也可以直接向经纪公司索要交易情况。实际上,客户以前也是有这个权利的,但因为没有明确的规定,很多客户不知道有这个权利,而且有的经纪公司也拒绝提供交易资料。
另外,如果一个居间人同时代理两个以上的客户,或者居间人自己在公司就是客户的话,经纪公司必须要明确地告知后来的客户并对该名经纪人的这种多重代理会使客户和其他客户之间有利益冲突的可能进行提醒。如有必要,经纪公司还可以建议在期货合同中增加一份代理人风险揭示书,以提醒客户拟委托的代理人或者操盘人可能带来的风险和问题。
特殊背景《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的酝酿出台是有其特殊背景的。
在中国的期货市场的起步阶段,期货公司的业务都是通过经纪人的模式来进行的。但1995年最高法院出台了一个规定:经纪人都属于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因为经纪人都是以经纪公司的名义,持经纪公司的名片、材料去宣传的,因此经纪人不存在独立身份的问题。
到了1999年以后,期货市场经过了高峰低谷就开始出现一个问题:期货市场需要一批中介身份的人去推动市场的发展。
也就是说,由于普通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但不具备应有的专业技能,他就需要专业人员来帮助。但在另一方面,期货经纪公司的专业工作人员被法律禁止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进行代理交易。
这样,就会出现一个独立的居间阶层。而且经过四五年的磨合以后,这部分人也逐渐成长起来,无论是专业技能和经验,甚至其个人财富的积累都已经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已具备赔付能力。
在上述几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期货市场发展到现在,介于投资者和经纪公司之间的居间人的市场已经形成,而且规模很大。
其实,期货居间人的问题早在两年前就引起了中期协的注意。
自2003年7月开始,中国期货协会组织安徽华物期货经纪公司、浙江中大期货经纪公司成立专门的课题组,对期货居间人进行调研,该课题由中期协牵头,并要求于2003年8月31日前提交详细提纲,于2003年10月15日前提交中期报告,于2003年11月30日前提交课题初稿,于2003年12月31日前提交课题成果。
“开始我们也只是中规中矩地研究,重点在严防与惩罚上做文章,但到后期的时候,大家觉得这样的思路无法解决市场中存在的矛盾和一些棘手的问题,不能推进期货市场的诚信建设,所以在2003年10月左右我们重新调整了方向:针对市场中存在的问题,针锋相对地提出规范。”参与起草的人士说。
“2004年1月,居间人管理办法初稿完成,目前正在向中期协、证监会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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