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输家的诉讼:香港终审法院“否决”湾仔填海 本报特约记者 罗绮萍
香港报道
“双赢”的诉讼
香港终审法院于2004年1月9月判决香港政府的湾仔二期填海工程违反保护海港法例,保护香港协会高调表示这是市民和非政府组织的胜利,政府应该立即停止填海;政府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则认为这次终审法院判词指出,只要满足“有凌驾性的公共需要”的法律要求就可以填海。
双方都同意的是,这是香港的胜利,因为这宗引起国际关注的诉讼,充分展示香港司法独立和法治精神,同时令这个关系每个香港人的问题,得到充分的注视。
终审法院的判决一出,保护海港协会主席陆恭蕙实时召开记者会,对判决形容为该会的全面胜利。她指判词当中指明填海要“有凌驾性的公众需要”,是给予城规会新的指引,政府必须实时停止填海工程,然后重新审视填海的规划草图,以免日后要透过法庭解决问题,只会劳民伤财。
填海条件:三个减至一个
保护海港协会于去年6月入禀高院就湾仔二期填海计划寻求司法复核,7月高院裁定湾仔填海计划违反《保护海港条例》,其后城规会向终审法院上诉,今年1月9日终院作出判决。
由于湾仔二期填海工程并未展开,故判决不影响现有工程;政府现正进行中环三期填海前期工程,保护海港协会去年9月入禀高院申请暂缓令,至10月败诉,工程可以继续,协会继续控告政府违反保护海港条例,高院将于今年2月9日聆讯。
城规会资深委员兼都会规划委员会副主席陈伟群接受本报访问时,否认政府及城规会输掉湾仔填海的官司:“我们上诉至终审法院,并非要推翻高等法院的判决,而是寻求终审法院对高院的判词有更清晰明确的指引,现时终审法院的判词也说高院对不可填海的理解太过分,并将填海的三个先决条件减至一个,即要有凌驾性的公众利益,这对城规会日后的工作有很大帮助。”
高院去年7月时的判词中另外两个先决条件,包括没有其它可行选择,及填海所带来的损害必须是最低的,政府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近乎不可能。
陈伟群说终审法院的判决不会令湾仔填海计划告吹,城规会仍会根据“凌驾性公众利益”,在尽量缩小填海面积的前提下,重新设计湾仔二期填海工程,他相信届时无人再可以在法院挑战填海计划。不过陆恭蕙扬言政府再提湾仔填海计划,协会一定再要“公堂相见”。
维多利亚港会变成维多利亚河?
香港的城规会以官员为主体,吸纳大量商界及专业人士参与。本身是香港总商会副总裁的陈伟群指出,这宗诉讼其实是香港的胜利:“官司引起香港以至国际的广泛注意,大家可以清楚看到香港是个法治社会,人人都要依法办事,市民及非政府组织如果认为政府做得不对,都可以提出异议,诉诸法律,法庭会公正地处理。”
不过陈伟群希望大家不要滥用法律诉讼:“规划大型项目,涉及很多专业知识,要照顾多方面利益,当中又可以有很多变化,法庭不是解决争议的最佳场地,这次事件可以令政府及城规会知道增加透明度及向公众解释的重要性,希望日后在重大项目的设计阶段,已可以多聆听各界的意见,避免对簿公堂解决争端。”
香港政府将于2月9日与保护海港协会再在高等法院碰头,解决中环三期填海计划的争议,政府一方面争取与协会庭外和解,另一方面斥资100万港元,印制了30万份《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面面观》的小册子,从去年12月19日开始派发予市民及各有关团体,希望争取民意支持。城规会更在同日宣布,取消坚尼地城青洲填海及荃湾西的两个拟填海计划,表明不轻易填海的决心。
市民最担心的,是美丽的维多利亚港,会变成“维多利亚河”,对此政府在《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面面观》的小册子内明确承诺:“绝对不会。维港是香港最宝贵的天然资产之一,无人希望维港变得越来越窄。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和湾仔发展计划第二期是90年代初已开始的中环湾仔填海计划的最后阶段。当这两项小型填海工程完成后,港岛北岸将不会再填海。在九龙方面,唯一剩下的填海工程是机场搬迁后东南九龙发展计划,我们正检讨湾仔和东南九龙的工程,确保是为应付社会上殷切需要的最小范围填海。”
另外小册子又以生活例子来说明填海兴建中环湾仔绕道的逼切性:“假如没有中环湾仔绕道,到了2011年,由中环驾车到铜锣湾需时45分钟,而平均行车速道只是每小时5公里!以今日物价计算,的士车资将是80元左右。”
这本小册子的引言开宗明义已说:“过去的一百五十多年里,填海是香港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希望以香港现时的繁荣局面,说服民众填海符合公众利益。
陈伟群说,“城规会现在希望填海不是为了兴建地产项目,也不是单独建一条路,而是善用维港资源,还港于民,在建设过程中,还会利用一些新技术及物料,消减海港的波浪,将原来被拉直的海岸线恢复适当弧度,令在海上船只航行时更稳定。”现时很多反对填海的民众,都曾身受在维港坐船颠簸之苦,有关部门应该多宣传填海原来可以减少“晕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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