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约200万人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累计减免税额35亿
记者杨明炜北京报道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郝昭成日前在国务院新闻办记者招待会上表示,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务方面制定了三大类优惠政策。
据郝昭成介绍,第一类是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税收政策。
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由于同时又提高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了三年免征税收待遇后达不到月营业额起征点的,仍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第二类是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若占职工总数的30%或以上,则在三年内给予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于现有的企业每吸纳1%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给予免税2%的优惠。
在第二种情况中,其优惠对象是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和商业(只从事零售业务)企业给予减征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享受这条政策的条件同样是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应该占职工总数的30%或者以上。对现有企业还有一条税收政策规定,那就是可以按每吸纳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给予每年抵缴企业所得税两千元的优惠政策。享受这条政策的对象是:第一是从事批零兼营的商业企业,第二是加工型企业。对于加工型企业,郝昭成特别说到,一个是劳动服务中的加工型企业,一个是社区街道举办的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实体企业。第三,对国有大型企业实行主辅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只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改组、改造,对富余人员实行分流安置,只要符合条件的,就给予减免三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所谓符合条件要有四个方面,比如说,必须要利用闲置的固定资产;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职工要变更劳动关系等等。
郝昭成介绍,截止到去年9月底,全国再就业人员是350万,其中有51万安排在公益岗位上,是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在剩下来的300万人中,有接近200万人享受到了税收优惠政策,占65%。累计减免税额大数是35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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