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高潮突然“卡壳”买家商家争执难下
积分卡成了“积怨卡”消委会建议将积分卡促销纳入《消法》规范范围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苏海强通讯员赵新海梁冬妮)春节购物高潮即将来临,手持商家各种各样积分卡的消费者正盘算着通过购物大积一把,获得尽可能多的优惠。不曾想
,商家却在这节骨眼上突停积分活动。昨天,消费者王先生将某超市的这一行为投诉到了消委会,称超市此举为欺骗顾客行为。
购物高潮突停积分活动
王先生来电反映,他在去年9月份掏30元办了一张某超市的会员卡,卡上说明称,消费者每买一分钱的商品都会累计,每30元积1分,积满10分可领取一份纪念品。可是,他至今为止尚未从商场得到过一份纪念品,所谓优惠也只是针对那些滞销产品。而且,他前两天购物时,发现该卡的积分已因春节购物高潮来临而被停止。他说,春节期间,正是购物的高潮,消费者也因积分多而享受更多优惠。但商家却故意避开购物高潮,突然停止积分活动。他认为,这是一种欺骗顾客的行为。
根据投诉,记者采访了该超市有关负责人,一位张经理解释说,他们商场的会员卡从去年8月份开始办理,商场9月份开始搞积分活动,每满30元积1分,积够20分,可领取纪念品一份。积分活动截止日期为去年12月31日,商场方面早在此前一周就通过商场广播等形式进行了公告。公告之后,商场为几百名消费者兑现派发了纪念品。王先生没领到纪念品,这是他没留意到公告信息,是他自己的疏忽,商场不存在欺骗行为。
积分卡成“积怨卡”
据了解,积分奖励作为商家的一种营销手段,已经被各行各业广泛采用。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深圳仅商家发行的会员卡或积分卡就已超过100万张。
积分卡真的能给消费者带来实惠吗?记者调查采访发现,在一些商场,消费者并不能从商家的积分活动中得到多少好处。由于为多积分而被迫消费,积分卡往往成为消费者的“积怨卡”。
一是奖品种类少、质量差。家住莲花北村的涂女士告诉记者,她持有一张某某大型百货商场积分卡,一年来5000元的消费额仅积分35分,可以选一样价值35元的奖品。李女士选了一桶食用油,回家后却发现,这桶油已过了保质期。
二是打折商品被严格限制范围。积分除了能得到礼品外,消费者还能享受打折优惠。但事实上,这种优惠非常有限,价格较高的珠宝、家电和通讯类产品通常被列入“豁免”范围。
三是“保留最终解释权”。尽管“保留最终解释权”已被中消协认定为不平等约定,但这句话仍然广泛出现在商家的积分卡上。
四是因积分卡造成的损失可能无法挽回。南山区消委会人士介绍,这种积分以购物的多寡来累计之外,积分卡还有一种形式:一些中小型商场推出的名为积分卡,实际上是变相的购物储值卡。因为不记名,也没有密码,一旦丢失无法有效防止损失;容易被复制,被复制后也没有任何门槛可以阻止卡内金额被盗;发卡单位一旦恶意潜逃,或因市场原因倒闭被清盘,消费者不仅面临无法兑现卡内余额,商家承诺的优惠更无从说起。
积分卡促销亟须法律监督
面对上述王先生这样的投诉,消委会人士表示无可奈何,因为积分卡出现的时间不长,目前尚无专门的规范条例。他们只能根据会员卡“主要用于购物优惠”的作用,认定积分是商家的阶段性活动,商家有权停止积分活动,只是必须事先告知顾客活动的起始和结束时间。不过,这位人士认为,根据《消法》总则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该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既然积分卡是商家与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衍生出的关系,积分卡促销也应该纳入到《消法》的规范范围之内。
针对目前商家一窝蜂发放积分卡的现象,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现在对积分卡或会员卡这种经济现象还存在立法上的滞后。积分卡作为一种促销方式不能说发就发,无论积分卡提供的是商品还是服务,都应该经过一定程序,政府应该通过立法进行监督,堵住积分卡发放的漏洞,加强对发卡商家的规范管理。另外,消费者对商家不合理的规定也要敢于说“不”。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苏海强通讯员赵新海梁冬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