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政法委制定了《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根据这个决定,河北省今后将依法公平对待、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为民营企业经营者营造宽松的发展空间。规定明确指出,对法律规定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不得以不具备权利能力而认定投资、经营合同无效,不得违法进行经济和行政制裁。
在现代民主社会,国家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非常清晰的。凡是法
律没有禁止的,市场主体都可以做。为了社会的协调发展,为了排解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公民以宪法和法律的方式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建立国家机关,并赋予这些机关一定的权力。换句话说,没有公民的许可,没有法律的规定,任何国家机关都不得擅自行动。这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逻辑。在一些宪政国家,为了防止国家机关不作为和不依法作为给公民带来伤害,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权力的制度。任何国家机关都不得逾越制度的红线。
在我国,虽然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和其他市场主体的权利受到了许多限制。这些限制有的来自于国家的法律,有的来自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还有的来自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时地方政府的红头文件乃至地方领导人的一句话就可以将企业置于死地。
由于企业对自己经营的未来发展缺乏合理的预期,短期行为十分普遍。针对这种情况,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合同并不必然无效)。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司法机关依据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随意抓人的现象仍屡屡发生。一些正常的商业往来和合同纠纷也被当做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可以说,正是由于国家权力机关的不当干预,才导致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被破坏,一些地方的投资环境不断恶化。河北省政法委的规定,其实是一种拨乱反正,它理顺了国家权力机关和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限制了国家机关的权力,实现了市场主体权利的回归。
河北省政法委要求各级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保护企业经营者,其实是顺应了时代的要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表现。联系我国当前所面临的诸多问题,来分析河北省政法委的规定,意义更加深远。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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