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璐
如果说,第一代投资连接险是以2001年的全国大范围的投连险退保风潮,为标志惨烈失败,那么第二代投连险就赋予了某种矫正的色彩。而中国保监会重新出台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对投连险在信息披露、费率限定、投资账户的资金比例、保险公司管理费用的提取比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精算规定》把以前的教训和对教
训的矫正制度化,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第二代投连险一帆风顺,实际上,导致第一代投资连接险出现的一些潜在动因并没有因《精算规定》而完全消弭。
首先,国内保险公司改造自己粗放型的经营模式的热情并不大,成效也不显著。在某一险种热销时,保险公司比较看重保费收入的增长,而轻视了更能反映经营状况的利润水平。过去几年,非传统险的保费收入增长迅速,在2000年仅30.52亿元,2001年则达到418.49亿元,2002年则为1121.7亿元,与迅猛发展的保费相比,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却不是十分乐观。保险公司在吸入巨额保费的同时,也给自己增加了巨大风险和经营的压力。当投连险第一次推出时,保险公司就犯了这种重规模、轻效益的老毛病。这种为了迎合所谓的社会需要,不顾商业经营原则的经营模式,不仅不利于整个行业的进步,而且将破坏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实践证明,将保费收入作为衡量经营好坏的标准并不利于保险公司自身的发展壮大,转变经营模式已经不只是发展投连险的需要,而是所有保险产品发展的需要,更是中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其次,保险投资的收益依然很窄。投资收益率是投连险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根据统计数据,西方国家在1975年到1992年的年平均投资收益率为8%-12%,而我国保险资金的收益率水平,从2000年起,分别为3.59%、4.30%、3.14%。投资回报率低已经成为保险业一个不争的事实。目前,由于保险投资政策上的限制,保险业的投资渠道十分狭窄,尽管保监会已经在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上采取了许多的措施,但是现有的投资条件还是无法满足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需求。
再次,新的投连险产品创新能力并没有显现出多少长进。
中国老百姓的消费习惯的比较保守,风险的承受能力十分有限,投连险在目前的经济条件下不可能成为一种大众的消费品。但是投连险在中国的发展的潜力是十分巨大的,保险公司应该对投连险进行新的定位,结合中国的国情,更多考虑投连险在运作中的安全性,以此扩大投连险的消费人群。保险公司可以在产品设计中增加一些人性化的服务,如信诚人寿的投连险设置了十天的“冷静期”,客户在冷静期内要撤消保险合同,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的保费。这不仅体现了保险公司对客户的人文关怀,也会帮助消费者形成合理的保险消费理念。
第四,投连险内部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业务人员的不切实际的推销,是投连险倍受质疑的原因之一。所以要想将投连险再次成功推入市场,加强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十分必要,通过提高他们的信誉,增加保险公司在社会上的置信度。投连险在我国发展的时间比较短,早期的投连险在费率制定、管理费用提取等环节存在着的诸多问题,暴露出内资公司有关投连险的经营经验的匮乏。如果这些问题不处理好,将再次抑制投连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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