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记者 王进昌
受中国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专家组近日发表的一份题为《美国贸易政策评估报告》的研究成果认为,由于目前中国市场经济已有了超乎寻常的发展,如果美国还像以前那样继续将中国视为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不仅与客观事实不符,而且会使中国在对美经济关系中与其它国家相比处于受歧视的地位,造成中美双边经
济关系中对中国的不公正行为。
专家们认为,中国在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经济和贸易体制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实际情况表明,中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已经远高于许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美国应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公平、客观的原则,重新考虑中国经济和贸易现状,尽快结束中国的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
与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相关的,是反倾销措施中的“替代国”政策问题。所谓“替代国”政策,是指在计算受调查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时,选择一个实行市场经济的第三国,以该国国内市场上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代替中国国内市场上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以确定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这个第三国就是所谓的“替代国”。
专家们指出,美国在对中国的所谓反倾销中经常违背“客观、公正”的原则,滥用有关条款。例如对中国产蘑菇的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选用印度尼西亚为“替代国”。印尼的蘑菇是在空调条件下生长的,中国的蘑菇是在自然条件下生长的,二者的生产成本绝对不同。但美国商务部却拒绝从印尼的生产成本中扣除空调费用,因而裁定中国蘑菇倾销。
据悉,在对华实施“替代国”政策过程中,美方拥有极大的任意裁量权,可人为地高估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而中国企业不知道美国会选择哪个国家作为“替代国”,使之难以获得正常调查待遇,这一切都对中国的外贸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此外,美方对特别保障条款的滥用也成为对中国不公正的重要原因。《中国入世议定书》有关条款规定,从中国入世之日起十二年内,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世贸组织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世贸组织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特别保障条款的存在作为当时条件下的产物,已经构成了对中国的不公。但更为严重的是,美国方面在贸易中存在对特别保障条款的滥用行为,致使中国产品遭到限制。其主要表现是将本不属于《中国入世议定书》规定的可以适用特别保障条款的产品列入实施特别保障措施范围。美国对中国纺织品出口实施特别保障措施便是一例。
高技术贸易问题是中美贸易平衡问题的关键之一,《美国贸易政策评估报告》认为,中国入世已为美国高科技企业带来更多的出口机会,并降低了美国高科技产品与服务进入中国的成本。中国在入世三年内可望赋予外商贸易与分销权,包括不在中国制造的产品的分销权。这些权利将使美国高科技企业能更好地控制其产品在中国的销售和最终用途。作为入世协议的一部分,中国还将履行《信息技术协议》,在五年内将半导体、计算机、计算机设备和其他技术产品的关税降到零。当中国可能从多种渠道获得所需要的高科技产品,并且在中国自己的研发能力大大提高时,美国政府应重新审视其对中国的技术转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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