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永富:现任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教授,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总裁助理,兼任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和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上海经济法研究会理事、WTO上海研究中心理事、反倾销研究中心副主任。
我国出口产品所面临的反倾销的严峻形势,固然有种种原因,但欧美和其他国家在反倾销问题上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不合理的规定与做法不能不说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欧美等一些国家对中国非市场经济的认定,不仅仅是经济领域的概念,也含有一定的政治背景。其根源来自于美国1974年贸易法。该法认为,当时苏联、东欧一些国家及中国等共产党执政的国家,不适用美国贸易法的一般规定,包括不得享受贸易的最惠国待遇等。
中国的改革开放,尤其是经济体制的改革,加上中国政府与企业在反倾销问题上不断地说理斗争,美欧的法律也发生了变化。美国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在其1988年的综合贸易法中,针对中国订立了市场导向产业(MOI)的条款,用规定的六项标准来决定是否符合市场经济的条件。如符合,则不用替代国方法;反之,则用替代国方法来决定中国产品是否构成倾销。该法还要求美国商务部每年进行调查,并向国会提交这方面的报告。然而,之后的10多年来,中国在美国的反倾销案中,商务部没有在一件案件中认定我国符合市场导向产业的标准,均适用替代国方法。
欧盟像美国一样,将当时的共产党国家列在黑名单上,直到上世纪80年代末才将一些东欧国家划出。1998年,中国和俄罗斯也从黑名单撤出。欧盟仿照美国,搞了市场经济的五条标准,但在反倾销案的处理上,近三四年来,欧盟也给予了中国某些产品的市场经济的待遇。但最近几年来,在此问题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澳大利亚、新西兰、泰国、欧盟等)在处理涉及中国的反倾销案中,在有关市场经济的问题上都有松动的情况,但美国无此变化。
根据欧美法律衡量标准来看,主要是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企业的产权制度,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晰是被视为非市场经济的根本原因。国有企业应实行产权的多元化、股权化,大力发展民营企业。
二是处理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政府不应直接管理企业,政企应真正分开,让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人,自主经营、自我决策、自负盈亏。
三是构建市场经济的价格体系。
在涉及反倾销的问题上,尽管有在中国入世后15年内仍存在被视为非市场经济的限制,但我们仍应坚持说理斗争,用我们改革开放的事实,争取市场经济待遇。当然,这一问题的彻底解决,在很大程度上仍取决于上述几个问题上的突破,取决于时间。
作者: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 高永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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