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华商晨报》昨日报道,抚顺市许多街道办事处要求低保户下雪时必须上街扫雪,否则进行罚款,金额从2元到10元不等。低保户都害怕被罚去救命钱,所以不管身体状况如何都坚持上街扫雪。
街道的罚款虽然是象征性的。但是这种行为并不会因其罚款数额低而降低其违法性。首先低保户从街道办领取的低保费,是国家通过一定程序确认后发给低保户的救济金。这笔
钱并不是街道办发给低保户的,街道办事处只不过是履行程序性的职责,代替国家把救济金分发给各个适合的低保户。
因此,作为履行职责的街道办事处无论如何没有权力“动”一下这笔救济金。抚顺市许多街道办事处对不参加扫雪的低保户进行罚款的行为是一种滥用职权行为,是违法行为,侵害了低保户的合法权益。
其次,抚顺市许多街道办事处要求低保户下雪时必须上街扫雪的做法,不但对低保户课以了额外义务,增加了低保户的负担,而且这种做法还蕴含着对低保户的歧视性因素。清扫道路积雪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因为每个人都要上路,使用道路。街道办事处按上级的要求组织清理积雪工作,应当全面发动辖区的每个单位、每户居民上街扫雪,并按一定规则合理划分扫雪任务。抚顺市许多街道办事处只组织低保户上街扫雪的做法,显然有失公平公正。
低保户固然有上街扫雪的义务,但是这种义务有一定的限度。街道办事处把辖区全部扫雪的义务强加在低保户身上,在性质上就是对低保户科以额外义务,侵害其合法权利。街道办事处之只所以敢对低保户课以额外义务,是基于这样一个前提:掌握着低保户的救命钱的发放。将自己的职责“异化”成权力,这种情形只有在当事者产生十分强烈优越感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而这种强烈的优越感正是基于歧视产生的。
非常奇怪,当下的中国许多地方对低保户“另眼相看”的往往不是普通民众,而是地方基层政府的官员和工作人员。他们在工作中动不动对低保户指手划脚,干涉他们的私生活的自由。甚至如抚顺市许多街道办事处这样随意对低保户课以额外义务,或者规定附加条件,强制性要求低保户服从,否则就以“扣发低保费”相威胁,迫使他们就范。这种做法,不仅仅严重背离当下国家正在努力实现的“依法行政”目标,而且离古代圣贤者所提倡的“仁政”也越来越远了。这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社会,首先是政府还是对低保户多一些关爱吧,起码应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刘吉涛(山东法律硕士)(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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