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年1月14日,公司收到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诉我公司、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此案现已审理完毕。(公司已将此次诉讼详细情况公告于2003年12月30日《证券时报》)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
原告请求事项:立即支付所欠银行贷款人民币649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第一被告:
第二被告: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
三、判决情况
1、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6459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各份合同签订日起至全部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扣除已支付的1,719,780.00元利息。)
2、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对偿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6459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要求对偿还其6459万元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340,874.00元由负担,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目前,公司正在准备上诉。
四、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2004年1月9日,我公司收到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吉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诉讼我公司、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
开庭日期:2004年2月5日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吉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原告请求事项:判令第一、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80万元,第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被告:
第二被告: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998年10月8日,我公司向吉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1,677,972.13元,借款期限为1998年10月8日至1999年7月8日。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此笔借款出具《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书》。
除此诉讼外,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吉林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2003年度预计我公司将出现较大额度亏损,连同2002年度,我公司已连续两年出现亏损。此次我公司败诉,会对公司2004年度经营效益产生严重影响,将不利于公司2004年度扭亏。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董事长:张孝中
二00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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