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基金产品线发挥蓄水池功能———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深层思考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 胡立峰
现代金融业经过百年的发展,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做为现代金融业四大支柱,逐步形成各自内在的本质特征,即内涵,并都有与其他产品不同的由其内涵决定的外
延(边距)。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推动的混业经营浪潮汹涌澎湃,但混业基本局限于各类金融产品外延的交叉,而创新并没有颠覆各类基本金融产品的内涵。我国目前公募性质的基本金融产品有:储蓄、债券、股票、基金、保险。
一、货币市场基金的推出对基金业和金融业产生的影响
基金遵循“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原则,不管是赢利还是亏损,投资人承担全部投资结果。保险产品遵循大数法则和概率统计原理。目前我国政府对金融业四大支柱依然保持较为严格的分业经营要求。《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也就是说,虽然基金产品可能通过商业银行销售,但基金不是储蓄。二者的内涵存在明确而清晰的界定。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率高于储蓄利息收益,使得货币市场基金对于基金业的影响基本是正面的,对于银行业有一定的冲击和影响。货币市场基金实际上扮演“蓄水池”的功能。首先,为现有从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或平衡型基金中赎回的资金提供一个“蓄水池”,使其仍然停留在基金管理公司体系内,而不必回到储蓄存款上。其次,为储蓄资金或短期资金进入基金业也提供一个“停车泊位”。例如,2003年上半年股票型基金被大量赎回,3季度债券基金也出现大量赎回。这部分赎回的资金撤出一般就流出基金业回流到银行体系,而此时如果有货币市场基金,则可以截住或部分截住这部分资金,使其仍然滞留在基金业内。另外,储蓄资金或社会短期资金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也有一个熟悉适应的过程,可以在货币市场基金这个“停车泊位”里先熟悉和适应基金业,等到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出现投资机会时可以迅速介入。
二、货币市场基金规模和数量将受严格管制
虽然货币市场基金会分流储蓄资金,且其在收益率与流动性方面也比储蓄具有很大的优势。但笔者认为,目前的货币市场基金还是局限于基金业内。货币市场基金涉及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牵一发而动全身,并且对储蓄存款确实构成了一定的冲击。一旦规模过大,对整体金融的稳定就有很大的冲击。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和数量仍然受到严格的管制,证监会、银监会及央行出于国家金融战略与布局的考量,也会就货币市场基金问题进行沟通与协调,不会坐视金融体系出现“脱序”现象,从而损害金融稳定。商业银行方面也紧锣密鼓地准备推出货币市场基金或类似产品,作为储蓄的替代品。商业银行在网点覆盖、规模实力、市场信誉等方面更具优势。
三、货币市场基金大面积铺开条件尚未成熟
货币市场基金的运作方式,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相应的证券基金法规体系,与现有的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运作方式是一样的,差别主要体现在投资范围上,只是在净值估值、净值标价等技术性环节与股票基金、债券型基金等略微有点差异。从收益与风险的权衡来看,它是低风险或极低风险的基金产品。从流动性来看,它的流动性比储蓄存款高很多。
从试点的角度看,基金业先行一步未尝不可,但如果要大面积铺开又面临基础市场的制约。基础市场的广度与深度不足以支撑其大规模发展,短期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发育并不成熟。目前货币市场基金的主要投资工具是现金,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或大额存单,短期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经银行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经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这些投资工具主要是银行的产品,基金业仍然要受制于银行,而证券市场方面所能提供的短期流动性强的低风险的投资工具又很少。
另外《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仅限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基金参与的由银行供给的投资产品就需要监管部门给予特批。
证监会做为基金业和证券业的监管机关,推出货币市场基金的主要意图是希望货币市场基金充当“蓄水池”的角色,广泛而渐进地吸收社会短期资金,为基金业的发展提供长期和稳定资金,而不希望由于货币市场基金而导致大规模的储蓄“搬家”现象发生。另外,证监会也充分考虑了基金管理公司完善基金产品线的呼声。因此,我个人认为,货币市场基金更多的是基金业发展的完善与补充,在短期内它不能也不可能对金融体系有太大的冲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