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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年”悬念解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 05:39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国际金融报记者 陈天翔 发自上海

  如果说2003年是“申博年”、“CEPA年”,那么2004年就是“工伤保险年”

  工伤对于遭受工伤伤害的职工来说,是一场灾难,轻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重者失去生命,因此工伤险出台势在必行

  原有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弱,而新《条例》的出台,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理顺了法律关系,提供了工伤保险待遇权的法律地位

  一直以来,国人都喜欢用“某某年”的叫法来记录这一年当中所发生的大事。比如,刚刚过去的2003年就有诸如“申博年”,“CEPA年”等等称呼。名称尽管不同,但表达的意思都是一样的,无非是想通过这些称呼,让一些事件在人们的印象中更加深刻。我们也可以从这些称呼中不难发现,被冠以“某某年”的大多是些“喜庆”的事情。

  日前,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了解到的消息: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每年事故死亡13万多人,伤残70余万人,职业病危害70多万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500亿元人民币,占中国GDP总量的2.5%左右。2003年1-10月,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794207起,死亡108472人。因此,有足够的理由,把2003年叫“工伤事故”年。

  现代化的工业生产给人类带来了丰富的物质生活,但也随之带来了产业危害———工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危害日益增多,直接影响和冲击着安全生产及经济的发展。

  而工伤对于遭受工伤伤害的职工来说,则是一场灾难,轻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重者失去生命,给职工的个人及其家庭带来了无限的痛苦。这部分人的家庭收入水平大多处于下游,家庭负担比较重,因此,只要家里有一个人发生工伤事故,那么整个家庭的生活都面临极重的负担,所在的企业也将背上沉重的包袱。

  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国务院于2003年4月16日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省市也都在加快制定相关地方法规的进程和加大对该条例的宣传力度。因此,我们可以预见,2004年———很有可能会被称为“工伤保险”年。

  北京一家网站曾就人们对新出台的《条例》所关心的问题,做过一个调查:其中有37%的人关心工伤待遇;25%的人关心工伤认定;23%的人关心如何缴费;10%的人关心工伤医疗。本报记者也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上海地区的一些劳动保障咨询公司的负责人并通过劳动局劳动法规咨询热线采访了有关部门人士。

  强制性加大

  目前国家只强制要求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三险”。但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在第二条当中就提到:国家将强制要求所有企业都要参加工伤保险,而且专门提出个体工商户也要强制参加。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讲,这次国家已经把工伤保险放在了和“三险”同样高的位置上。对于机关、事业单位,虽然没有强制要求参加工伤保险,但如果员工发生工伤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可操作性加强

  采访中,很多政策咨询公司的负责人反映,原有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弱,给许多企业对工伤事故的赔偿带来难度,使劳动者不能及时获得赔偿。新《条例》的出台,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理顺了法律关系,不但提供了工伤保险待遇权的法律地位,增强了工伤保险待遇权的行使与保护机制,而且如果发生工伤事故,伤亡职工或其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利于通过工伤保险方式解决矛盾问题,使得劳资关系更加和谐。

  费用由用工方缴纳

  《条例》第八条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在《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当中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这样就解决了工伤保险费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同时也确保了基金的来源和安全。

  界定范围扩大

  《条例》总则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其他六种情形之一,也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这样,将工伤和视同工伤也作了区别。同时,在第十六条当中提出,将酗酒醉酒后导致自己受伤或自残自杀等,不纳入工伤保险的保护范围。

  待遇有所提高

  总则第五章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除此之外,非法用工单位不纳入保障范围也成为《条例》中重点关注的内容。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在非法用工单位的人员,人员将无法享受到社会工伤保险保障,如果在该类单位发生工伤致残致死的事故,按照有关规定,该单位应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的赔偿。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1月14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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