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民
国务院于2003年4月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了。
工伤事故是与工业化俱来的社会病,是劳动者面临的普遍风险,就用人单位而言也是深受困扰。中国在1951年由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劳动保险条
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了工伤保险事故,其范围包括“因工”和“因公”。1957年由卫生部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将职业病列入工伤保险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深刻的变化,我国政府开始对工伤保险进行改革,劳动部在广泛试点的基础上,于1996年公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开始在部分地区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然而,一方面由于劳动保护意识的薄弱,另一方面由于劳动保护技术的落后,在机械加工、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工伤事故仍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同时,一方面整个社会的普遍法律意识的提高,劳动仲裁、诉讼程序的便捷化,使得人们通过仲裁、诉讼解决这种争议越来越多;另一方面,由于在处理工伤事故的实体法方面,沿袭着半个世纪前的规定,明显的不合时宜,而一些部门、地方为解决工伤纠纷,制定的一些规范,由于政出多门,互不配套,或互相矛盾,莫衷一是。在实践中导致处理上的困难。
类似于强奸案的受害者请求赔偿,被法院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给予赔偿了事,铁路按照29年前的标准给遭受重伤死亡的乘客几百元钱的赔偿一样。在工伤处理方面也时有反映。
由于标准不一,文件冲突,既给处理工伤争议的部门带来困扰,也不可避免地赋予了这些部门和个人的自由裁量权,于是抗议处理不公的现象层出不穷,投诉信访络绎不绝。为此,劳动者、用人单位和整个社会都付出了高昂的代价。而当遭受工伤的劳动者遇到一个没有支付能力的老板。那真是叫天天不应了。
因此,制定全国统一的、符合时代的实际状况的法规制度势在必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体现了保障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能够获得及时救治和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促进工伤事故预防的目的。其着眼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减少工伤事故,促进职业安全。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保险基金的来源、扩大和明确了职工的范围、明确了工伤的认定、鉴定的程序、工伤保险的待遇等等,是一部内容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法规。这有助于减少争议。而资金的统筹和社会保险的方式,对劳动者的安全保障,足以免除其后顾之忧。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只要其履行按时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那么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标准明确,也可避免争议和纠缠,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但经验告诉人们:法律不能自行。一部好的法律。也需要人们的普遍遵循,职能部门的积极推进,相关机构的依法办事,这样《工伤保险条例》才能发挥其积极的作用,达到多赢的社会效果。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1月14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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