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其它相关规定,现将
本公司法人股股权转让事项公告如下:
一、 股份转让概述:
2004年1月12日,本公司第三大股东湖南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第六大股东广西来西贸易有限公司、第七大股东海南贝奇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第十一大股东海南纳克贸易有限公司分别与第一大股东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社会法人股14,929,200股、10,450,440股、8,121,485股和4,549,520股全部转让给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每股3.92元,转让价款分别为58,522,464元、40,965,724.8元、31,836,221.2元、17,834,118.4元,均以现金支付。转让后,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社会法人股64,923,205股,持股比例为21.40%,仍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湖南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来西贸易有限公司、海南贝奇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海南纳克贸易有限公司不再持有本公司任何股份。
二、 股份转让后主要股东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后,本公司的总股本和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主要股东发生了变化。
转让前本公司主要股东名单如下 :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比例 股份类型
% 1 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26,872,560 8.86 社会法人股
2 苏州工业园区盛银投资有限公司 17,915,040 5.90 社会法人股
3 湖南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 14,929,200 4.92 社会法人股
4 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 11,943,360 3.94 社会法人股
5 江苏新思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0,450,440 3.44 社会法人股
6 广西来西贸易有限公司10,450,440 3.44 社会法人股
7 海南贝奇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8,121,485 2.68 社会法人股
8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565,520 2.49 国家股
9 陕西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6,088,540 2.01 社会公众股
10 国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5,198,270 1.71 社会公众股
转让后本公司主要股东名单如下 :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比例 股份类型
% 1 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64,923,205 21.40 社会法人股
2 苏州工业园区盛银投资有限公司 17,915,040 5.90 社会法人股
3 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 11,943,360 3.94 社会法人股
4 江苏新思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0,450,440 3.44 社会法人股
5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565,520 2.49 国家股
6 陕西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6,088,540 2.01 社会公众股
7 国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5,198,270 1.71 社会公众股
三、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内均没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 其他事项
根据交易双方提供的资料,此次本公司股份的出让人湖南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来西贸易有限公司、海南贝奇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海南纳克贸易有限公司与股份受让人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出让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 备查文件
1、湖南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来西贸易有限公司、海南贝奇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海南纳克贸易有限公司分别与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2、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月12日
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银河科技
股票代码:000806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南宁市火炬路1号创业大厦七楼
联系电话:0771-5523196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持股变动报告签署日期:2004年1月12日
特别提示
(一)报告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变动系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的,持股变动的生效日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登记确认日为准。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人之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章 释 义
除非上下文义另有所指,本报告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报告: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本公司、受让方、报告人: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
出让方:湖南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来西贸易有限公司、海南贝奇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海南纳克贸易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
银河集团: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
银河科技: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元:人民币元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1、基本情况
名称: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南宁市火炬路1号创业大厦七楼
注册资本: 人民币220,000,000.00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企)4500001001296(1-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管理,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管理,投资顾问;电子信息技术开发,电力系统自动化及电器设备的销售;生物工程、旅游、房地产方面的投资;机械制造(具备生产条件后方能开展经营)。
经营期限:长期
成立日期:2000年9月29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450108173169972684
2、股权关系结构
潘琦持有本公司54.55 %的股权、姚国平持有本公司18.63%的股权、高健持有本公司17.73%的股权、南宁亿达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9.09%的股权。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潘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海南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海通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任银河科技董事长。
3、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国籍 长期居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任职和
住地 或地区的居留权 兼职情况
潘 琦 320106630418123 中国 海南海口 无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
任银河科技董事长
姚国平 320902650218353 中国 江苏盐城 无本公司董事、兼任银河科
技总裁
李 勇 630104640702611 中国 广西北海 无本公司董事
王国生 320122710929001 中国 江苏南京 无本公司董事、兼任银河科
技副总裁
高 健 320902197008243057 中国 江苏盐城 无本公司董事
顾勇彪 430103520220107 中国 湖南长沙 无本公司监事、副总经理,兼
任银河科技董事
袁宇春 610103197001302458 中国 广西北海 无本公司监事
曹玉生 320902630313303 中国 江苏盐城 无本公司监事
3、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银河集团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1、在此次持股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银河科技26,872,560股,占其总股本的8.86%,为银河科技第一大股东。
2、本公司于2004年1月12日分别与银河科技第三大股东湖南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第六大股东广西来西贸易有限公司、第七大股东海南贝奇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第十一大股东海南纳克贸易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协议受让湖南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来西贸易有限公司、海南贝奇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海南纳克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银河科技社会法人股14,929,200股、10,450,440股、8,121,485股和4,549,520股,分别占银河科技总股本的4.92%、3.44%、2.68%和1.50%。本次股权协议转让依据银河科技第三季度所披露的每股净资产3.92元的价格,转让价款合计149,158,528.4元。协议约定,股份转让款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协议生效起七日内分别向转让各方支付股权转让金,《股份转让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持股变动的生效日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登记确认日为准。
以上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直接持有银河科技社会法人股64,923,205股,占银河科技总股本的21.40%,仍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3、本次股份转让出让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银河科技的负债,未解除银河科技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4、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补充协议,受让人持有、控制此次拟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第四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银河科技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银河科技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无买卖银河科技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五章 其他重要事项
1、 本次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于本公司的自有资金,支付方式为转帐划转。
2、 除上述信息外,报告人无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
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章 备查文件
1、本公司营业执照
2、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潘琦
签注日期:2004 年1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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