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内容提示:
1、转债代码:100795转债简称:国电转债
2、转股代码:181795转股简称:国电转股
3、转股起止日:2004年1月18日至2008年7月17日(由于2004年1月18日―28日为非交易日,正式转股自2004年1月29日开始)
4、转股价格:10.55元
5、转股部分上市交易日:转股后的第二个交易日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3〗79号文批准,于2003年7月1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行总额为20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国电转债"或"转债")。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和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公司该次发行的20亿元国电转债自2004年1月18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份。有关转股事宜公告如下,特提醒广大可转债投资者注意:
一、国电转债的发行规模、票面金额、转股起止日
1、发行规模为20亿元人民币;
2、每张面值100元,共计2000万张,即200万手;
3、转股起止日为2004年1月18日至2008年7月17日(由于2004年1月18日―28日为非交易日,正式转股自2004年1月29日开始)。
二、转股办法
1、转股申请时间
可转债持有人须在转换期内的转股申请时间提交转股申请,转换期自2004年1月18日至2008年7月17日。转股申请时间是指在转换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除了其间的:
(1)在国电转债停止交易前的国电转债停牌时间;
(2)本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按有关规定,公司须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2、转股申请的手续及转股声明事项
国电转债持有人可以在转股期内,按照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随时申请转换股份。持有人申请转股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按报盘方式进行。在转换期内上交所将专门设置一交易代码(181795)供国电转债持有人用于申请转股。持有人可以将自己帐户内的国电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本公司股票。持有人提交转股申请,须根据其持有的国电转债面值,按照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经营机构申报转换成本公司股票的股份数(具体转股操作程序请投资者咨询其指定交易的证券经营机构)。持有人将自己帐户内的国电转债同时申请卖出和转股的,卖出指令优先。与转股申请相应的可转债总面值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国电转债部分,本公司在转股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结算系统,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国电转债的票面金额及利息。
转股申请一经确认不能撤单。若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大于该持有人实际持有国电转债所能转换的股份数,上交所将确认其最大的可转换股票部分进行转股,申请超过部分予以取消。
在国电转债存续期间,本公司将于每一季度结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例行的转股公告日)公告因国电转债转股所引起的普通股股份变动情况。
3、国电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持有人的可转债数额,同时记加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
4、股份登记事项及因转股而配发的股份所享有的权益
登记公司将根据托管券商的有效申报,对持有人帐户的股票和国电转债的持有数量做相应的变更登记。
按上交所的现行规定,提出转股申请的持有人在转股申请(T日)的第二个交易日(T+1日)办理交割确认后,其持有的因转股而配发的本公司股票便可上市流通。
5、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事项
转股过程中有关税费需由投资者自行负担,除非法律法规规定本公司应该交纳该类税费或者本公司对该类税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6、转换年度利息以及股利的归属
国电转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登记日为准,在付息登记日当日申请转股以及已转股的国电转债,无权再获得当年及以后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实施转股后的次日成为本公司股东,与该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享有相同的权利。只要在股权登记日之前转股从而成为本公司的股东,均可与本公司其他股东一起获得股利,共享未分配利润,并平等地享有其它权利。
三、本次转股价格
截至本公告刊登日,国电转债的转股价格为10.55元/股。
四、其它
投资者如需要了解国电转债的所有条款,请查阅刊登在2003年7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投资者亦可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本公司网站(http://www.600795.com.cn)查阅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应条款。
五、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五层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咨询电话:010-51975888
咨询传真:010-68535269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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