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鹏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控股股东不得以“股权托管”或“公司托管”等方式,违反法定程序,规避法律义务,变相转让上市公司实际控股权。此举对规范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行为,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保证控制权转让期间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平稳过渡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股权托管”是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资本运作中比较流行的一种创新方式,其产生有一定的特殊背景。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被分割为国有股、法人股和流通股,非流通股存在强烈的流通和转让的内在需求,但国有股转让需报相关部门审批,不仅审批过程常常耗时数月,而且能否最终通过审批也是一个未知数。而借壳公司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组并实施实质性管理常常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于是产生了很多变通手段,股权托管就是其中的一种。
应该承认,在“股权托管”产生的初期,其在推动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及上市公司重组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如方向光电、广电网络、华联商城、健特生物等都是在股权托管下实现成功重组的案例。然而,随着股权托管的增多,其诸多弊端也相应地显露出来,不仅令推动上市公司重组的初衷难以实现,而且出现了收购人恶意侵占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现象。
由于股权没有过户,股权主体没有变更,造成托管双方在权利及义务上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可以随时终止合同。这不论是从流通股股价,还是从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看,都不利于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而且,股权托管期间控制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也引发了一系列道德风险,造成“受托人作恶,委托人收场”的局面。
实际上,早在去年下半年,管理层就已经认识到了上市公司股权托管行为的种种弊端,先后对武汉塑料、*ST一纺两公司的股权托管作出了叫停处理,
针对上述问题,《通知》对过渡期间控股股东及收购人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如规定,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协议中应明确过渡期间双方的权利及义务;收购人原则上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也不得超过董事会三分之一;收购人不得将上市公司股权进行质押、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资产;上市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这些规定,明确了过渡期间控股股东及收购人的权利和义务,堵塞了收购人通过股权托管侵占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种种漏洞,保障了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
针对已经存在股权托管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在6个月内予以纠正,并进行补充信息披露,因此可以预期,多年来股权托管带来的种种问题将得到妥善和彻底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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