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加强合规性监管的同时,开始注重风险监管,特别关注对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和控制,特别加强了对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的控制和管理。赵锡军魏广远/文
伴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国际银行业的巨大变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理念、方式及手段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在这种背景下,金融监管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首先,在实施合规性监管的同时,进一步强化风险监管。各国金融监管部门逐渐认识到,相对于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大部分金融法规制度的更新具有滞后性,从而使其有效性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因此,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开始注重风险监管,特别关注对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和控制,加强了对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的控制和管理,注重考核金融机构识别、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其次,在完善对银行传统业务监管的同时,加强对金融创新业务风险进行监管。近年来以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网络化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为主要内容的金融创新业务发展迅速。这些业务在创造更高收益的同时,也给金融机构带来了更高的风险。因此,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开始加强对金融创新业务风险的监管,并制定相应的监管法规和具体的操作规则。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也为完善金融创新业务风险的监管,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
再次,在增强外部监管的同时,强调金融机构内部的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单个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基本保障,历史上许多银行都因治理结构不良而导致危机。亚洲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这些国家的银行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一些亚洲国家的银行在金融危机过后,都致力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并将这种改革作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已受到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高度关注,许多国家根据理论和实践成果,专门起草并发布了关于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引或原则。
第四,注重金融运行的透明度,强调信息披露与市场约束。许多国际金融组织及金融监管当局都提倡和要求各国最大限度地充分披露金融信息,增加金融运行的透明度。如果金融机构未能充分披露金融信息,存款人和投资人就不能对有关金融机构的风险做出及时、客观的判断,监管当局也就难以及时监测、评价和控制金融机构的风险。
最后,强调金融监管与打击金融犯罪的结合。随着制贩毒品、恐怖活动等有组织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犯罪分子利用国际金融体系,从事洗钱活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许多国家制定专门的反洗钱立法,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金融体系从事洗钱活动方面的职责,强调金融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要具备识别判断客户的程序和能力,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无业务背景的资金存取、转移等银行服务,对认为可疑的交易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赵锡军为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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