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何忠平
成都、资中报道
即将过年,四川省资中县公交公司总经理王建国的心里不是滋味———公司账簿上不但1分钱没有,而且还倒欠了256万元。
王建国认为,是沱江大桥建设管理公司(下简称沱桥公司)收取过高车辆通行费所致。
而沱桥公司的收费问题,目前正纠缠于一场行政官司中。2003年7月17日,沱桥公司一纸诉状将资中县政府、县公安局和县交通局一并告上了法庭。
试收费埋下伏笔
沱江大桥是连接新资中老县城的必经之道。为缓解日益增长的交通流量给大桥造成的交通堵塞,政府历届班子做了大量招商引资工作,拟对大桥进行加宽改造。四川一家民营企业九达企业发展公司(下简称九达公司)接中了“绣球”。
九达公司副董事长何永均认为,当时主要是被政府的各种优惠政策所吸引,“在大桥建设期和特许经营期,可享受外资待遇”。
1997年6月,九达公司与县政府签订合同,约定项目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同时,县交通公司和九达公司还按3:7的投入比例组建了项目公司———沱桥公司。1998年,加宽改造的主体工程完工。至2001年,沱桥公司还改造和新建了南北引道、跨铁路引桥。经省审计厅确认,项目工程总投资为2652万元。
大桥车辆通行试收费随之展开,为后来的尴尬埋下了伏笔。两年半的试收费共收取车辆通行费508万,但其中开支达到了371万,占总收入的73%。
牛刀初试的成绩,何永均认为并不理想。但即便如此,收费才一周,县建委就对县公交公司缴纳沱江大桥通行费一事紧急请示县政府———“长此以往,公交公司将无法运行”。
在请示中,县建委要求政府“同意公交公司全年一次交纳大桥通行费20万元”。
5月3日,县政府关于公交公司通行费问题与沱桥公司董事会“共同研究决定”,公交公司的大桥通行费按标准优惠30%。优惠的结果,试收费20个月,公司共交了80万元通行费。“交这么多钱,这在全国公交系统中都是罕见的。”王建国告诉记者。
王建国向记者证实,在改造大桥时,公交公司曾反复向县政府建议,一定要考虑公交车的公益性,“很遗憾,政府没多听我们的意见”。
股权转让与单向收费
2001年10月,按照合同,县政府向内江市政府报告,申请沱江大桥进行经营性收费。
报告指出,由于历史原因,沱江大桥加宽改造工程名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为企业投资经营行为,造成结果是,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既依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九达公司进行管理,税务局又依照有关法律及事实对其进行经营性税收管理。
县政府提出申请报告两个多月后,县交通公司将沱桥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了九达公司。沱桥公司成为了九达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据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告诉记者,县交通公司转让股权另有他意,因为沱桥公司在试收费期间的经营成绩并不理想,“害怕全赔了进去”。
据记者调查了解,在试收费期间,沱桥公司其实是单向收费。这也得到了王建国、何永均的证实。但在申请报告中,单向收费的说明却被“忽略”了。
“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和大桥投资额,结合试收费用审计情况”,资中县政府提出了大桥申报的正式收费标准:小车每车每次2元;中客车4元;大客车、货车和拖拉机2元;摩托车包括二、三轮车1元。同时,县政府说明“正式收费为双向收费”。
根据收费标准测算,县政府“按资金成本7.425%计算”,沱江大桥总投资回收期为16年,“该投资经营企业申请收费期限为25年”。
该不愿透露姓名人士表示,县政府、九达公司是“有意”将试收费期间单向收费的年收入作为确定收费年限的基数,对此,何永均解释,试收费期间当时只有3条车道,“不能双向只能单向”。
第十次“决定”
2002年1月9日,沱江大桥正式收取通行费得到了省交通厅、物价局批复。收费标准与县政府申请的几乎一致,收费期限为16年,从2002年1月1日算起。
王建国于是算了一笔账:1个月要交8万元,1年是96万。县政府与沱桥公司接着又进行了一次“共同研究决定”———沱桥公司正式收费后,对公交公司的车辆通行费按标准优惠44%。
但王建国认为县政府申请的、省级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即使优惠后还是偏高。
资中县200多辆火三轮、90多辆出租车的车主们,也对收费标准也感到不满。为解决再就业问题,2002年县政府发展了大量火三轮,政府每辆收取..2万元运营费。
面对一而再、再而三的降低收费要求,何永均提出了抗议,“政府可以收取高额运营费,凭什么一再要求我们降低收费?”
2003年6日,公交公司再次向县政府请示,虽通行费按标准已优惠44%,但全年还需缴纳78.8万,这仍无法承受,“特请示过桥费按每年40万交纳。”
在县政府再次“共同研究决定”降低收费标准时———九达公司称,这是第十次了———沱桥公司一纸诉状将政府告上了法庭,起诉县政府“违法行政实施强制措施,侵害外来民营企业合法经营权和收益权”。
“为地方经济发展倾力相助,理应享受回报。”九达公司董事长李阳表示,沱江大桥收费是经过省级各部门审定批准的,是完全合法的。九达公司代理律师赵军说,从试收费开始,为了搞好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九达公司前后9次接受了政府降低收费标准的要求,这次实在是“忍无可忍”。
同时,九达公司决定取消一切包月票,通行1次,按标准收费1次。这一下,火山爆发了。各方矛盾逐步升级,强行冲关、塞车几百米的现象时有发生……
2003年7月,沱桥公司向内江市中级法院递交的行政起诉状,被发回资中县法院审理。
背后的“协商”
如此结局,还有一个原因。县政府在第十次“决定”时,同时表示将无法落实以前县政府在招商引资时给予九达公司的“优惠政策”和“口头承诺”。
“口头承诺”是指以前县政府答应在九达公司未收回投资前暂不修建沱江二桥。何永均告诉记者,“因为我们以列席身份参加了政府项目说明会,在会议纪要上没有签名资格,导致现在没有证据能证明政府当时的口头承诺”。
6月30日,对簿公堂前,沱桥公司请示县政府:“作为外来投资者,我们非常需要得到县委、县政府保护,离开你们的保护和支持,我们根本无法在资中立足。”
沱桥公司请示,请允许公司依照核准标准对车辆进行收费,“公司自愿每年向资中公益事业捐赠100万元”,或者,由沱桥公司来承包经营县公交公司。
对此,县政府没有表现出任何肯定或同意之迹。
沱桥公司递交诉状7天后,县政府开了一个协商会,建议沱桥公司撤回起诉状,以现有车辆为准,公交车收费定为每辆1100元/月。据了解,这比政府第十次“决定”的标准高了100元。结果还是不欢而散。
2003年12月,四川省公路局公路收费管理处给沱桥公司重新拟订了一个收费标准,但被九达公司拒绝了。
因被告县政府要求延期3个月,此案现正听候审判中。有一说是县政府正在等候省级相关部门对沱桥公司的新收费标准出台。
如果沱江大桥改造工程全部由政府财政投入,似乎什么事情都不会发生。何永均告诉记者,“放在政府当时的招商引资背景下讲,此案很典型。”·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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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法定的行政目标而订立的,不同于私法合同,也不同于以单方强制性为特征的行政命令行政行为,属于双方行政行为。合同的内容具有双方合意性、权利义务对等性,但行政机关在合同的订立、解除、变更、解释、监督等方面享有一定的行政优益权。行政合同中,在强调公益优先、赋予行政机关优益权的同时,强调公平原则和利益平衡,要求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损失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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