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广州产权交易所总经理李正希
新快报记者 陈龙
2003年12月31日,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作出明确规定,并自2004年2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从机制上厘清了政府、企业和市场三者在产权转让中的作用,是重大利好”,广州产权交易所总经理李正希昨日称。
李正希认为此一《办法》的最大成果,是结束了全国国有产权交易各地都有规范,而各地规范都不尽相同的现状。“虽然广州市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规则与《办法》基本相同,但全国都有了一致的统一规范,意义重大”。
昨日,李正希为新快报记者详细解读了《办法》的新意。
资本要素自由流动
《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这意味着,北京、上海、东北的国有产权交易都可以到广州产权交易所来交易”。
根据办法,产权交易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等。显然,这也为产权交易机构的优胜劣汰提供了外部竞争环境。服务型交易机构将比管理型的机构更具竞争力。左图:广州产权交易所总经理李正希。强燕/摄 提醒资产评估机构审慎
《办法》特别明确表示,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李正希认为,必须进行资产评估早已有共识,而“90%”的下限,对资产评估机构有着相当大的压力。因为一旦评估过高而市场并不接受,价格抵于90%,就意味着必须推倒重来,旷日持久。资产评估必须在市场的角度考虑企业价值,而不是仅从财务的角度考虑企业价值。
特别保障职工权益
“《办法》的另一特别之处,是特别保障职工权益”。
李正希指出,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别想空手套白狼
李正希认为,为保护转让方的利益,《办法》还作出了特别规定,如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这也是首次提到,李正希称。
李正希称,此一办法虽然具有相当好的可操作性,但仍然不是细则,而《实施细则》应能在年内出台,包括对资产评估的管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无形资产的处置等等。
“在目前的《办法》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能否直接作为出让方?我个人觉得还有可商榷之处。”
记者了解到,《办法》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这意味着,地方国资委可能作为出让方直接出现在产权转让市场上。
李正希认为,政府及政府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最好能保持超脱,如果直接行使出资人权利在市场上出现,一方面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而另一方面如果在资产转让过程中出现人员安置、资产转让等方面的问题,国资委必然陷于窘境。
(晓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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