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报记者 安明静 发自
以“股权托管”或“公司托管”方式来转移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做法在2004年1月12日被中国证监会叫停。
根据证监会日前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得通过所谓的“股权托管”、“公司托管”等任何方式,违反法定程序,规避法律义务,变相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对于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控股股东和收购人应当在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在签订收购协议后至相关股份过户前的过渡期间各自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控制权转移期间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平稳过渡。
《通知》规定,在过渡期间,控股股东或者收购人不得利用收购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第一,控股股东和收购人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完善公司治理;在相关股份过户前,控股股东应当切实履行控股股东的职责,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其对被收购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
第二,收购人原则上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三,在过渡期间,控股股东和收购人应当保证不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收购人不得将上市公司股权进行质押;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再融资,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但收购人为挽救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第四,上市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资产。
第五,在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进行自查,说明过渡期间对上市公司资产、人员、业务及经营管理的调整情况,过渡期间的公司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上市公司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另外,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实行授权经营而委托国有资产经营单位管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不适用上述《通知》的规定。
股权托管的产生是由于财政部一度暂停了国有股向非国有股单位协议转让的审议工作,一部分拟进行国有股权转让及资产置换的上市公司便采取了“托管再转让”的新方式,转让公司控制权,使急于借壳上市的受托方能尽早介入公司的经营管理。目前这项审批工作已恢复,但因报批审核程序的时间仍较长,所以股权托管这一应急措施仍被沿用下来。
证监会认为,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与收购人签订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违反法定程序,借“股权托管”或者“公司托管”之名将其所持股份的表决权先行转移给收购人,导致收购人在未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之前,已经通过控制相关股份的表决权而实际控制上市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控股股东不依法履行其控股股东职责,而收购人虽然实际控制上市公司,但是不承担控股股东的责任,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处于极不确定的状态,为收购人恶意侵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权益提供了条件。《通知》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1月13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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