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重要规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日前由国资委和财政部颁发并于2月1日实施。重要的是,它鲜明地体现出了管理层希望公开、公正、透明地规范和处置国资转让的意图。
由于缺乏统一规范,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逃废债务、侵犯职工权益等现象也时有发生。尤其是从产权交易市场的运作情况来看,最大的问题是在实际操作中,各
级政府把主要精力放在有形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上,忽视了国有产权转让和交易的市场制度的建设,比如政府职能的转变、企业产权的明晰、中介机构的规范、资本市场的培育、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等。
举例而言,由于政府外部推动力过大,企业产权转让存在过分行政化的倾向。在现行状况下,当政府介入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和产权转让事务时,很难单纯以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身份出现,“政企不分”时有发生。在发达国家,企业重组兼并往往是为了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而主动选择的一种企业扩张发展战略,但我国目前的一些企业重组兼并却是为了替大批严重亏损企业寻找出路。因此,有的地方政府把企业重组兼并当作一把解决企业亏损难题的“金钥匙”,依据行政权来干预企业间的重组兼并活动,有的甚至把产权转让作为一种企业外在的强制行为。由于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业务基本上都是各级政府部门在具体操作,产权交易行为过分行政化,因此,企业资产重组、产权流动难以进入市场,从而有违市场经济规律和效益原则。
再如,产权转让收入的处置也不规范。目前,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后所形成的收入如何处置,没有一个统一的原则,于是也就出现了有些地区国有产权出卖没有及时足额取得收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国有产权出卖收入收缴部门不同,使用单位不同,使用方向缺乏必要的监督,有些甚至是企业或主管部门自卖自花。还有产权交易后,如何用部分收入补偿被解散企业的职工,没有统一的规范,各地做法差异很大。
诸如此类的问题,是由于国资转让行为的不规范和不透明,特别是在转让过程中缺乏公正性造成的。
规范国资转让应把公正放在第一位。《办法》正好体现出了这一目标:首先,《办法》对国有产权转让的整个流程进行了规范。其次,《办法》明确了国有产权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基本原则。第三,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权属不清、产权转让纠纷等实际问题,《办法》要求国有产权权属一定要清晰,并通过转让前的清产核资等程序提供制度保证。第四,《办法》对国有产权转让批准程序中各方的权力和责任也进行了明确的界定。第五,《办法》高度重视中介机构、社会公共管理机构、职代会等在维护国有产权转让公正、公开、透明中的重要作用。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对国有产权转让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办法》提出,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
可以说,《办法》的这些规定无疑将有助于减少企业重组兼并中的“空手道”行为,使国有产权转让更加符合市场公平原则。邓聿文(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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