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敖晓波来源: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继1月7日中科合臣涉嫌上市之初发布虚假信息接受证监会调查之后,昨日,长运股份再次由于在上市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证监会责令该公司在三个月内对公司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完善和整改,进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等各项制度。
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长运股份在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例如,虚构1996年至2000年收回应收账款共计5661万余元,以此虚增银行存款;虚构委托贷款及委贷利息共计700万元,从而使1998年和1999年共计虚增利润700万元;另外,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1994年和1995年的分红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致使虚增资产1066万余元;1999年、2000年虚增收回其他应收款3600万元;虚构收到涪陵国资局的出资款,从而虚增银行存款1445万余元;在未收到有关股权转让金情况下,虚构收回长期投资款2341.5万元;虚构1998年股权投资4610万元等。
据初步统计,长运股份虚构金额已经超过一亿元人民币,而这么一大笔虚构资金,作为主承销商的联合证券却没有在审核中发现。昨天,记者向联合证券询问,投行部门一位人员告诉记者,由于投行部门的人员流动性较大,当初经办长运股份上市项目的人员已离开了公司,因此,无法追究相关责任。
人大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李教授分析认为,这两个案例充分地反映出,我国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亟待完善。他表示,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都是只挂其职,未尽其责,徒有虚名。不过,证监会近日制定的、将在2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唆使、协助或参与发行人干扰证监会及其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六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严重的,证监会将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希望此举将使得我国证券发行上市当中存在的问题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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