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尚志新 范媛
2003年12月30日,宇通集团100%股权通过拍卖的方式只用27天被上海宇通(上海宇通是上市公司宇通客车高管和部分员工控股的公司)收入囊中的消息,令许多业内人士大跌眼镜。
通过拍卖获得股权,上海宇通并不是第一家,此消息所以出人意料是因为此项收购是在没有被国家财政部批准后又采用的司法程序和拍卖程序,用这种方法最终实现收购目的的,上海宇通是第一个。
一些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人士担心,此举有人为制造经济纠纷后采用司法手段对抗国家对国有资产监管之嫌。
但也有持异议者。一位投资银行机构的负责人对记者说:“如果上海宇通这条路能够走通,我们在国资委压着的几个上市公司的MBO收购案也可以效仿他们‘曲线救国’了。”
政府审批两年半未果
司法拍卖27天搞定
2001年6月21日宇通客车发布公告称,郑州国资局将郑州宇通集团89.8%的股份转让给了上海宇通,另外10.2%的股权转让给河南建业。上海宇通是专为这次股权转让成立的公司,其23名股东中有21名都是宇通的职工,其法定代表人汤玉祥就是股票代码600066宇通客车的总经理。报批期间宇通集团的股权委托上海宇通代为管理。也就是说,此时上海宇通已经成为宇通客车的实际控制人。
由于财政部没有批准,产权关系不能确认,这个收购案“胎死腹中”。从发布公告到2003年12月,前后历时多达两年半。
而采用司法拍卖程序只用了27天。
2003年12月3日,上海宇通以郑州市财政局合同违约和没有及时返还股权转让款为由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2003年12月20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郑州市财政局持有的宇通集团100%股权并委托郑州拍卖总行公开拍卖;
2003年12月21日,郑州市拍卖总行在《郑州日报》上刊登了拍卖公告;
2003年12月29日,对郑州市财政局所持宇通集团100%股权进行了公开拍卖,最终上海宇通以1.485亿元人民币拍得宇通集团90%的股权,宇通发展以1650万元人民币拍得宇通集团10%的股权。
2003年12月30日,根据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定,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宇通集团的股权结构正式变更为上海宇通持有90%的股权,宇通发展持有10%的股权。上海宇通终于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获得了其梦寐两年半的股权,完成了MBO收购。
郑州市财政局回避采访
记者带着疑问从北京赶到了郑州。
1月5日,记者早上8点30分到达宇通集团原股权所有者郑州市财政局,经过一天的努力,也未能采访到该局有关人士。
6日中午,记者与该局局长推荐“比较了解事情经过”的国资一处的任聚普处长取得了联系,却被告知下午5点以后再说,可到了约定的时间,他以种种理由向后顺延了一天。通过多方查找,记者获得了赵局长的联系方式,6日、7日记者几次与这位赵局长联系,对方一听记者要向他了解宇通集团股权转让的事,就以“开会”为由挂断了电话,其中一次是在晚上21时30分。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在此期间也拨通了宇通客车董事会秘书的电话,当记者提出采访宇通客车总经理、上海宇通法定代表人汤玉祥时,也被告知没有时间,建议与集团办公室联系,还给了记者一个电话,但是打了3天这个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专家:司法拍卖有三大疑问
北京的一些专家和分析人士认为,司法拍卖这种做法有三大疑问。
疑问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作为债务人,如有偿还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而郑州财政局的股权在短短十几天的时间就被冻结了。
分析人士认为,到底是郑州市财政局没有这一亿多元的还款能力还是另有隐情?这一点是关键,只要支付令生效后财政局不履行支付令确定的义务,又不与二七区法院进行沟通、协商还款计划,就等于默认法院对其所持有股权进行处理。而一个区级法院执行市政府财产如此迅速,如果没有政府的同意是不可能实现的。对专家的推测,记者在郑州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宪召回答另一媒体时找到佐证,他说,市政府支持上海宇通收购宇通集团国有股权,是想藉此推动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现在,上海宇通选择了司法拍卖,这种尝试未必不是对产权制度改革的一种推动。
疑问二:宇通集团100%的转让款为1.65亿元,而它的资产价值到底值多少呢?宇通集团持有上市公司宇通客车2350万国家股,以占有总股本17.19%的比例位列第一大股东。宇通客车2003年第三季度每股收益0.524元,每股净资产7.65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购国有控股公司不得低于净资产,上海宇通至少应该出资1.797亿元人民币;加之,宇通客车每年有近一亿元收益,1.65亿元只收购宇通客车17.19%的股权都不够,别说集团公司还有其它下属公司了。
疑问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拍卖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机构于拍卖日前10天,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进行公告。而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在公告中以“该股权并非上市公司直接股权”为由只在2003年12月21日的《郑州日报》上进行了公告。
据业内人士分析,因为拍卖的是集团100%股权,也就是集团的全部资产,必然包括17.19%的上市公司股权,所以拍卖集团等同于拍卖上市公司宇通客车17.19%的股权,按规定理应在三大证券报上公告。
受托拍卖宇通集团的郑州市拍卖总行的法定代表人杨大为向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介绍拍卖的经过时也为以上的分析提供了佐证。当问道有几家参与竞买时,杨先生回答说:“我只能说两家以上。”而且杨还以“双方都要求保密”为由,拒绝回答参与竞拍的具体准确的家数和关于股权是一次性整体被拍卖还是分次被拍卖的问题。
据广西自治区某拍卖行的拍卖师徐管康先生介绍,拍卖会是公开行为,对于参加竞买的企业数量根本无需保密。而且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标的物必须在拍卖公告中载明,至于该股权是一次性拍卖的还是分次拍卖的,既然采用公开拍卖就不应该保密。
财政部财科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研究员认为,整个事件就是一个被精心制造出来的法律程序,目的就是为了避开财政部的监管,廉价、顺利地获得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此事,对于国家监管国有资产而言,是一个典型的“恶例”,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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