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的节日春节就要到来,灾区的灾民在等米下锅,但中央政府拨发的救灾资金却迟迟不能到达灾民手中。1月9日,就这一问题,国家民政部又点名批评了下拨救灾资金缓慢的内蒙古、江西、西藏、青海、宁夏等5个省和自治区。(据新华社1月9日电)而在去年的1月3日,国家民政部也曾经点名批评了下拨救灾资金缓慢的地区。
为什么关系灾民温饱生存的民生大事,却一再被某些地方政府官员慢待和轻视呢?我
们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目前的法律体系,对灾区灾民救灾资金的发放,缺少基本的制度保障;对消极拖延和懈怠履行发放救灾资金的政府官员的职责没有细致、明确、有效和操作性强的制度约束,对政府不积极和懈怠履行职责的追究难以落实到具体官员。
要从根本上改变地方政府迟延下拨中央政府救灾资金重复出现的现象,加快和完善政府官员问责制度的建设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措施之一。
在我们制定未来的《救灾条例》或者《救灾法》时,首先要明确细化发放救灾资金、物品的政府部门的职责,一定要在制度上做到权责统一,有权力必须有责任,权力受责任的约束和限制。个体公民权益遭受损害,拥有保护公民该权益的政府权力部门要承担失职责任。
在制度建设上,要强调政府工作的行政效能。行政效能的高低是评判政府行为适当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面对缺吃少穿的灾民,政府救助行动迟缓,拖延履行职责,超过一定的时间限度,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灾区灾民的救济,有着极强的时间性,超过一定的时间,政府发放的救灾资金、物品的救助性就大打折扣甚至无效,造成的灾民生命和健康的损害难以逆转。针对这个问题,在制定未来的《救灾条例》或者《救灾法》时,应该是重点设计的法律制度内容之一。救灾资金、物品发放的时间应该细化到具体的天数甚至小时,对政府履行职责的要求,一定要有实际的可操作性,要避免抽象性、原则性和规则性的要求,避免不能具体落实政府责任现象的出现。
杜绝官员不正确和不及时履行政府职责可以免于承担责任的侥幸心态的形成。形成政府官员为民服务的责任意识和效能意识,使权力和责任真正统一,做到握着权力的政府官员必须是可问责的,且责任通过可操作的法定程序得到落实。完善和细化对公民基本权利和对政府权力约束都有明确设定的宪政秩序。本报特约评论员刘素华(中央党校政法部 行政法和宪法学博士)(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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