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新京报》报道,邵阳县邓局长死于冲突,而死者的亲属并没有求诸于法律,而是“扛尸”到冲突的另一方的家中,甚至出现了一些不应有的举动。这个事件的发生让我们感觉到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中求诸于理性的重要。
对于之前的冲突,在法律没有作出结论前,我们无法说谁的理由成立,但是对于“扛尸”行为,我们却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死者一方的亲属的举措是不理智的,因为即使对方
有过错,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有权惩罚对方的只有国家,而这些亲属的行为显然逾越了作为一个公民所具有的权利,从而侵犯了其他公民的权利,同时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共秩序。
诚然,我们能够理解死者一方失去亲人的痛楚,但是我们必须牢记道义上的愤怒不能代替理性的行动,只诉诸于感性的冲动,其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暴力和冲动并不能带来正义,只有诉诸于法律寻求法律的保护才能使自已的利益得以保全。
首先,这样的“扛尸”行为,并不利于正义的实现。关于邓局长死亡的原因,说法不一,而哪种最为可信,最佳的办法是第一时间里由公安机关进行鉴定,这并不困难,但是“扛尸”无疑破坏了这样的条件,给鉴定增加了难度,将影响案件的处理。死者一方呼唤着真相,可是他们的举动恰恰给查明真相制造了障碍。
其次,这样的“抬尸”行为,在法律上也将得到否定的评价。宪法保护每一个人的财产权,宪法保护每一个的人身权,而住宅恰恰是这两大权利的“交会处”,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人都无权侵犯,但是我们发现“扛尸”恰恰构成了对于公民住宅的侵犯。这样的结局让人痛惜,但是任何人都必须明白,愤怒并没有给人超越法律的权力,超越法律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实,在这样的事情中我们不得不发出以上声音的原因就在于,这样的不智行为竟然被那么多人认同:那么多公务员参与其中,有那么多的亲戚介入其中,更有众多的看客,时间连续数日之久。这样的事情告诉我们虽然普法了这么多年,人们遇事时感性的冲动在我们的社会还很有市场,总有一些人没有认识到服从法律是必须的,法律是会保护每个人的利益的。而这寓示着,这样的事,不仅是这些参与者的不幸,也是我们法制的不幸,我们当反省:怎样让群众更好的用法守法,怎样让法律在生活中有更多的威信。
邹云翔(江苏泰州人民检察院)相关报道见昨日A16、A17版(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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