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为了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北京朝阳区人事局有个“新规定”,规定连续三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的公务员,将被辞退。有关人士解释,第一年基本称职,给予“黄牌”警告,第二年还是基本称职降职处理,第三年还是基本称职就要辞退。
该文件没有明确“基本称职”与“称职”之间的区别,我担心会导致不好操作。
如果辞退的条件是:“三年不称职”,那么比较好办。“称职”与“不称职”的界限很分明,就像考试中的59.5分与60分一样,根本没有交叉部分。“称职”应当是达到了合格标准的底线,那么“基本称职”究竟是达到了底线,还是没有达到底线?这就没法理解了。按照一般的理解,“基本称职”是只有部分指标达线,如果这个理解正确的话,那还算什么“称职”?不算“称职”,就不需要“基本”。
这并非我故意折腾,而是文件中的“基本称职”将关系到部分人切身利益。如果这里一模糊,就容易使将来的工作很被动。你认定一个公务员“基本称职”,中心词是“称职”,既然人家是“称职”的,你为什么要辞退?辞退“称职”人员的规定,肯定不是合理的、科学的规定。这样设立制度时,会留下太多的回旋空间。因此在执行或检查过程中,下级(也包括上级)很容易则会把本来刚性的制度逐渐玩“活”。下级的眼睛放在“基本”上,上级的眼睛放在“满意”上,双方玩起了“词语差”的游戏。
这种“基本称职”的规定可能用意在于,在语言上给相关人员留点“面子”。但从现代管理角度讲,这种“面子”的价值是不大的,而且危害性不小。“称职”与“不称职”是两个不同区域的概念,不能放在一个档位上讨论。
如果制度让底线过分弹性,无论是对群众的切身利益,还是对工作本身,都一种制度上的伤害。所以不如把“基本”这个词从制度中划掉,让“称职”与“不称职”泾渭分明。龚明俊(湖北教师)(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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