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交易细则明确 处置国资同当地财政挂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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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1月09日 11:13 南方日报 |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国有产权交易细则,处置国资要同当地财政挂钩 从2004年2月1日开始,国有资产交易现状将出现重大改变。国资委、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细则作出明确规定。“国资委在组建时就宣布要在2003年把省级国资委组建完毕,把国有资产管理中必须的几个纲领性 长官意志作用将会降低 “新办法详细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以后进场交易,程序明确,有章可循,长官意志在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会逐渐降低。” 根据规定,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这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把企业资产转让这样的大事交由职工大会来部分决定,可以说是在最大限度上保障了职工的权益。”国资委这位知情人士说。 产权转让要广而告之 由于转让中最重要的就是对于国有资产存量的介定,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相对来讲,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资产存量介定中的作用,比企业自身或者行政主管部门来确定,要客观,也科学。” 办法还规定,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权限下放且过层层关口 对于国有资产的处置权,新规定认同了分级管理的做法。 办法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这样,当地政府处理国有资产时要同本地财政挂钩,对于国有资产就不会一卖了之了。” 根据新办法的规定,今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从这些内容上可以看出,国有企业要真正把资产出让,应该是有很多关口要过的。这样行政部门、社会中介、企业自身都会在一个交易单元中发挥作用,可以说是阳光下透明的交易。” 出资企业决定子企业转让 此外,规定明确,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财政部门批准。 此外,办法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照顾到人员的安置问题。新办法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规定,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它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主管财政部门批准。 本报记者 郑洪 实习生 幸玮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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