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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办法规范股权转让 国有股转让收紧“口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1月09日 06:40 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王轲真)国资委、财政部日前联合颁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月1日施行。具体到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专家认为此举是管理层为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而采取的强化措施。以往上市公司国有产权转让的随意性将受到控制。

  2003年12月15日,国资委正式公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对国有
股转让价格定价做了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审批暂按现行规定办理,并由国资委会同证监会抓紧研究提出完善意见。刚刚颁布的《办法》进一步对转让方式作出了规定,明确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办法》还明确要求,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投资者最为关心的转让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办法》要求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平安证券分析师封树标认为,这意味着国资委正“扎紧”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口子”。由于国有股减持及全流通的搁置,部分上市公司从2003年开始加快了转让国有股权的步子。有的公司甚至钻法规漏洞,通过管理层收购等形式以低得离谱或很高的价格转让国有股权,对资本市场构成较大影响。

  据分析,《办法》从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转让程序、批准程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转让行为予以规范,不仅使产权转让的管理具有可操作性,而且预示着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将不能像过去那样随意,虚假转让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将得到遏制。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提出,国有产权转让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的,要求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这些规定无疑将有助于减少“空手道”行为,使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更加符合市场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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