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03 年6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本公司与西安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旅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下达了《民事判决书》(2002)民二终字第205号,该《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本公司向西安旅游偿还借款本金2,162.60万元及利息
、罚息(该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刊登于2003年6月26日《证券时报》)。
2003年7月13日,西安旅游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2003年8月26日,本公司就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03年10月3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公司与西安旅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下达了《民事裁定书》(2003)陕执一民字第018—6号,该《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中止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该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刊登于2003年12月3日《证券时报》)。
2004年元月5日,西安旅游与西安商贸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商贸房地产公司,该公司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齐志民;注册资本:壹仟万元;经营范围:主营房地产综合开发,兼营建材及装饰装修材料)签定了《协议书》。西安旅游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所取得的所有权利,转让给西安商贸房地产公司。西安商贸房地产公司同意《协议书》签定后3日内,将2500万元人民币支付给西安旅游。西安旅游取得该款项之日起,西安商贸房地产公司即取得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权利。
2004年元月5日,根据西安旅游于1997年将2000万元资金实际支付给了西安商贸房地产公司,该项资金又被西安商贸房地产公司投用于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实施的“龙宫水上乐园”项目建设,以及西安商贸房地产公司系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大股东等客观事实,西安商贸房地产公司向本公司承诺:该公司放弃根据与西安旅游签订的《协议书》取得的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所有权利。并保留向龙宫水上乐园追索债权的权利。
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与西安商贸房地产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004年元月5日,鉴于西安旅游与西安商贸房地产公司签定了《协议书》,将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所有权利转让给西安商贸房地产公司,并已收讫商贸房地产依据《协议书》支付的2500万元;同时鉴于西安商贸房地产公司已放弃根据《协议书》所取得的对本公司债权的实际状况,本公司与西安旅游为妥善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在相互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1、本《和解协议书》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西安旅游不再主张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所取得的所有权利,并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终止案件的执行程序。
2、本《和解协议书》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书,终止双方之间争议案件的再审程序。
3、本公司与西安旅游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和解协议书》,违约一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600万元。
至此,本公司与西安旅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告终结。
此外,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元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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