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3年12月31日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及财产保全申请书
,天津市高院于2004年1月2日已受理、立案,并下达了有关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04年1月7日起,止付该基础买卖合同项下的、由中信实业银行开出的循环信用证。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由:国际货物买卖信用证付款纠纷
2.仲裁各方当事人:
原告:
被告: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有限公司SHIN-ETSU CHEMICAL Co.,LTD
第三人:中信实业银行天津分行
3.纠纷起因:天大天财公司与日本信越化工公司于2001年3月23日签订了《长期销售和采购协议》。买卖产品为匹配型单膜光纤预制棒,履约期限为2001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支付方式为自动循环信用证,开证行为中信实业银行。签约后一段时间该同类产品国际市场价格开始大幅下降。其间虽经双方三次修改合同,但信越公司仍不进行实质性降价,以使我公司产品具有市场竞争性,预计将导致原先采购价格预期仍比当前国际同类产品市场价格高出很多。因此,如市场没有明显回升,公司今后购买每一吨产品不仅毫无商业利润可赚,且意味着存在较大损失。这一合同明显显失公平、价格条款存在欺诈,违反了国际贸易的公平原则。如不终止这一合同,将直接损害到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
4.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天大天财公司与日本信越公司签订的《长期销售和采购协议》及相关补充修改协议无效,终止履行;请求止付该基础买卖合同项下的、由中信实业银行开出的循环信用证。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2003年4月10日诉哈尔滨美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货款一案,诉讼标的446,442.75元,哈尔滨南岗区人民法院已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天大天财公司诉讼请求,现天大天财公司已向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如果胜诉,则公司将终止向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购买预制棒,终止信用证支付,预计将规避公司2004年或以后年度的所有该产业经营风险并可能增加该产业盈利。
如果败诉,可能将对公司2004年或以后年度利润产生较大损失。
随着该案审理进展,本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 事 会
二○○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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