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前夕,一纸来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送达江苏省农药协会,该判决书驳回了日本曹达株式会社的上诉,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初审判决。这一终审判决,为一场历时3年多的涉外纠纷画上了句号。这是入世后我国农药行业的第一起涉外官司,更是我省行业协会代表企业出面打赢的第一起涉外官司。
这起事件的全过程颇为曲折。2000年10月4日,我省一些农药生产企业收到了一封发自
日本曹达株式会社的警告信,内容是这些企业生产的某农药侵犯了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曹达公司的一项名为“杀虫剂组合物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权,并要求这些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我省企业收到警告信后便向省农药协会求援,省农协了解到,我省是国内生产该种农药的主要省份,产量约占当时全国总产量的70%左右,如果侵权成立,我省的10家生产、加工企业就要面临停产,不但上亿元的投入化为乌有,更关键的是已经开发出的广大市场将要拱手让人。
省农协和生产企业及聘请的律师、专利代理人在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取证和充分的法律资料准备工作后,于2001年4月6日,以省农协的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曹达公司的该项发明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经过审查,该委员会于2002年6月作出裁决:宣告曹达公司的该项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裁决结果下达后,曹达公司不服,于当年9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的对象是专利复审委员会,省农协作为此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2003年6月,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曹达公司不服此判决,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4个月的调查审理,北京市高院于2003年12月18日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起纠纷中,省农药协会所起的作用受到了企业的交口称赞。其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认为,在逐步淡化行政职能的今天,行业协会不应再以“二政府”自居,而是要积极转变角色,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以各种方式为企业做好服务,这样才会获得持久的生命力。加入WTO后,面对逐渐增多的涉外经济纠纷,行业协会应该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任松筠)(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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