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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误差+-3%写进购房合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1月08日 09:55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扬)本市出台了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在新的标准合同中,开发商向消费者交付的房屋面积比合同中约定的房屋面积无论是大还是小,都占不到便宜。这是记者昨天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的。

  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要求销售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公寓及其他高档住宅等居住类商品房,出卖人与买受人按套内建
筑面积计算房价。如果交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和合同中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据实结算房价款;如果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有权退房。

  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中,开发商的房子无论是“缩水”还是“涨水”,都占不了消费者的便宜。范本中明确,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支付利息;买受人不要求退房的,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据了解,2003年12月1日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买卖双方应该使用这套新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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