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区资产主体不能界定为企业家著名农业经济专家、《中国改革》杂志社总编辑温铁军指出,农村集体经济并不等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社区产权也根本不是公有制产权。因为,如果是真正的公有制,人人就都可以分享收益。但没有哪个农村社区允许社区成员以外的人分享收益。因此,它充其量是成员共有制。
搞农村问题研究的人早就超脱了意识形态化的讨论,把社区产权定义为成员权。成员
权是一种有限的私权,不是完全个人化的私有产权,这是中国特色的农村制度,可惜经济学界对此解释不清。
温铁军说,当时在农村改革试验区做乡镇企业股份制改造时,我们给这些企业家们分析企业资产来源,第一应该有30%界定给土地资产的增值收益,归社区共同所有,然后把20%-30%作为职工应支未支的社保金,用于企业职工配股;再扣除10%国家政策优惠形成的资产作为不可分割的公股;剩余的这部分才分配给企业经营者。对于界定企业产权的这些依据,那时的企业家们心服口服。
现在,一些人不仅简单化地强调乡镇企业私有化改制,而且要求把来源于社区的企业财产界定给企业家。企业家是有贡献,但农村那些以集体经济为名的工业化社区的主要资产,既不是企业家投资,也不是企业家创造的。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日期:2004-1-8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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