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没有分裂
据悉,由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野村证券株式会社、《中国证券报》社等单位共同举办的第八届(2004年度)中国资本市场论坛拟于2004年1月10日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逸夫会议中心举行。本次论坛的主题是“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裂与流动性变革——全流通之路大讨论”。
很显然,“股权分裂与流动性变革”是一个值得商榷的提法。先说“股权分裂”的理论误识:第一,它对股权概念存在误解,与事实不符,并由此产生误导。股权是一个严格的科学概念,其核心内容为股东的投票表决权(共益权)和股利分配及剩余索取权(自益权)。而现在中国股市的事实是,不管你是流通股股东还是非流通股股东,都享有这两项同等的权利,并没有分裂。比如说,用友软件公司的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的大股东的分红权被分裂了吗?没有。正因为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股权没有被分裂,而是受到《公司法》“同股同权”的统一规范,才导致了用友软件公司对流通股股东不利的高额现金分红方案的实施。
股权分裂是一个概念误区
“股权分裂”的第二个错误是混淆了本质和现象。我国股市目前最大的缺陷是两个市场(面向国有股东和法人股东的非流通股市场及面向社会公众股东的流通股市场)、相应出现的两个认购价格和两个交易价格。严格地讲,非流通股的产生是我国计划经济的遗留物,其买卖价格在目前只能说是转让价格,还没有形成市场竞争的交易价格。这两种定价机制形成了我国股市的资本价格双轨制,这能够用“股权分裂”来概括吗?
应该说,资本市场价格双轨制及其所蕴含的“同股同权”扭曲了整个资本市场的权力结构和利益结构,这是认识问题的出发点。资本价格双轨制除了其本身会产生不公平之外,还会导致以低价认购的非流通股股东控制以高价认购的流通股股东并对后者的利益进行合法占用。具体表现就是在公司收益分配方式上倾向于对流通股股东严重不公平的现金分红、二者在再融资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及在收益和风险上的不对等。所以,“股权分裂”的概念明显偏离了经济学和法学关于股权的基本内涵;由“股权分裂”作出的逻辑推论明显偏离了股份制经济的基本经济特征和基本法律特征。这是中国资本市场的基本概念误区。
股权还不能流动
再来看“流动性变革”,它前面有一个隐含的主语,全称为“股权的流动性变革”,这又是一个容易产生误导的基本概念误区。大家有没有考虑过,股权可以实施流动性变革吗?也就是说,股权可以买卖吗?非也。要知道,证券交易所每天交易的标的物,是股份公司的股份,而不是它的股权。严格地说,股权只是依附于股东的权利,不管是自然人也好,还是法人也好,只有出资认购了公司的股份,才取得与出资额相对应的股权。
作为股权的核心权利之一的投票表决权是不可以买卖的(可以征集、委托和代理等)。分红权要另外考证,如果公司股东大会在公司盈利的基础上作出了现金分红的决议,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看,股东的分红权(盈余分派请求权)就可以转换为在一定时效之内的金钱债权,可以成为转让、扣押、转付等的标的。但是否能够对单独的股东分红权进行公开交易,目前在我国还找不到理论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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