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我公司和河北沧州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台湾中国石油化学工业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沧州沧骅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28857.06万元人民币,其中我公司出资10821.39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7.5%,河北沧州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0821.39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7.5%,台湾中国石油化学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870.24万美圆,占注册资本的25%。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次关联交易:指我公司和河北沧州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沧州沧骅化工有限公司。
沧化实业集团是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为48.98%,本次交易构成了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此项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包括沧化集团在内的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该项预案的投票权。该公司已经于2003年6月18日正式成立,由于当时未能履行相应的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因此将在2004年2月20日召开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追加审议该项预案并进行表决。
二、本次关联交易方的基本情况
河北沧州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河北沧州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是沧州化工厂,始建与1979年。1994年6月22日沧州市体改委以〖1994〗19号文件批准组建了河北沧州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1795万元,属国家大一型企业。其经营范围:经营制造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水泥;批发零售五金交电、百货等;汽车货运;化工产品及原辅料(不含化学危险品)机械设备的进口;开展对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来料加工及补偿贸易;自备电网入网运行。截止2003年9月30日,沧化集团未经审计总资产313,327万元,净资产-2,313万元。
三、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我公司和河北沧州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台湾中国石油化学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沧州沧骅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28857.06万元人民币,其中我公司出资10821.39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7.5%,河北沧州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0821.39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7.5%,台湾中国石油化学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870.24万美圆,占注册资本的25%。
(二)交易资金的来源
我公司和河北沧州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均以自有资金出资,双方应在沧州沧骅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各自任缴出资额的15%(16323.21万元)以人民币汇入沧州沧骅化工有限公司开立的银行帐户,剩余部分30%(3246.42万元)一年内交清,55%(5951.765万元)两年内交清。
(三)交易的生效条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应该在在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以后实施,因此由2004年2月20日召开的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追加审议。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
我国PVC树脂的需求量以每年百分之十几的速度增长,而目前我国的PVC树脂生产能力和实际需求之间仍存在着很大的缺口,所以兴建PVC树脂生产装置具有巨大的市场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即社会效益,而且国际上PVC树脂生产大型化趋势很明显,而我国生产厂家虽然不少但规模都比较小,特别是入世以后低于市场风险的能力小。因此我公司从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将主业作大、作强的策略出发,合资兴建40万吨/年PVC树脂装置,该项目建成后我公司的PVC树脂生产能力将达到70万吨/年,将成为全球十大PVC树脂生产商。沧州沧骅化工有限公司即为我公司和河北沧州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台湾中国石油化学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年产40万吨PVC树脂的合资公司。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完成后,我公司PVC树脂生产能力将达到70万吨/年,将成为全球十大PVC树脂生产商,而且能够有效的降低生产成本,抵御市场风险,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力。
六、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经讨论审议通过了该关联交易,一致认为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独立董事赵锡军先生、丘创先生认为和河北沧州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台湾中国石油化学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沧州沧骅化工有限公司属股份公司与大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协议定价,交易价格客观公允。
七、备查文件
1、沧州沧骅化工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2、沧州沧骅化工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合同。
3、沧州沧骅化工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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