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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于2004年1月6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通知书1份,内容如下:
因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于2000年5月11日将债
权转让给原告)于1993年5月10日向深圳太阳管道有限公司提供贷款美金本金315万元,利率按六个月LIBOR(伦敦同业拆借利率)+1.5%计算,本公司为该项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深圳太阳管道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未能如期偿还本金,深圳太阳管道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国际财务公司于1996年12月12日签署一份补充合同,将深圳太阳管道有限公司最后还款期限延至1999年5月10日,违约利率改为六个月LIBOR+4%。深圳太阳管道有限公司对该项贷款仍然逾期未还,本公司也未代为清偿,因此,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太阳管道有限公司及本公司,诉讼请求为:1、判令深圳太阳管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5万美元及利息1558579.81美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2、判令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深圳太阳管道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本案将定于2004年2月9日开庭审理,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进行持续披露。该诉讼事项已全额计提预计负债,不影响损益。
除此之外,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董事会
200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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