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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纪鹏有关国有股减持的观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1月06日 16:51 新浪财经

  刘纪鹏认为,目前市场内外对“国有股是否要减持”的问题早已经达成了共识,那就是要减持,而且必须减持,关键问题集中在如何减持上,以什么样的方式减持关系到是否公允问题,以什么样的价格减持涉及到流通股股东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以及受到多大的侵害问题。因此,讨论国有股减持问题以及制定国有股减持政策时,一定要走出以下两个误区。

  第一个误区:国有股减持与全流通的分开。国有股减持问题与全流通问题并非是两个
完全一样的概念,但是,国有股减持必须要以全流通为依托,否则只是一种流于形式的减持,并没有实现真正的减持,最后很难真正体现同股同权的原则,很难真正形成产权明晰的企业制度。国有股减持是“目”,全流通是“纲”,纲举则目张,因此,把国有股减持超脱于全流通之外或是凌驾于全流通之上都是不妥的。我们原来对待证券市场上的不流通股的流通问题一直采取“绕过去”或“拖过去”的做法,可现实告诉我们,这些结构问题的存在是绕不过去的,也是拖不过去,也是我们必须面对和加以解决的。

  第二个误区:国有股减持问题排斥在场内解决。在去年国有股向二级市场减持暂停之后,市场中出现了许多新的形式或方式,如管理层收购、场外拍卖或转让等,虽然对国有股减持方式问题做出了可贵的探索,但是国有股的流通性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因此可以说,这些纯粹场外的减持并非真正意义的减持。归根结底,国有股减持不应该排斥在场内解决,只要价格公平合理,一方面既可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也可对广大流通股股东在国有股上市流通后所造成的市场下跌、股票市值受损的风险进行补偿。

  因此,在国有股出路的问题上,刘纪鹏提出,证监会首先应把国有股减持纳入总体协调的盘子,应从全流通的角度拿出一个针对各类股东的一致的政策性意见。股权分裂问题是目前中国资本市场面临的最大难题,在股权必然要全流通的预期下,如何从分裂状态过渡到全流通的状态,是困惑监管者、投资人及有关各方的一道难题。刘纪鹏认为,目前在国有股减持及出路的问题上,有关各方陷入了一个误区,就是把国家股减持与全流通混为一谈,认为二者是一回事,用国家股减持取代全流通,并且认为国家股减持是国资委的事。由于人们普遍把国家股减持和全流通当作一回事,以至于在全流通问题上国资委成了焦点,而证监会则成了配角。

  刘纪鹏认为,从国家股减持来说,国有股股东只不过是在自己持有的股份是否出让和以何种方式出让时作出的一个选择,但其选择的转让方式还必须考虑到对全流通的影响,与其他非流通股股东的选择一样,要符合整个资本市场的监管;从全流通来说,以证监会为主推进的全流通,不仅要考虑到非流通的国家股减持所带来的流通,而且要考虑到非国有股的法人股如何从非流通状态过渡到流通。二者是不能划等号的。国家股提出减持,就和其他法人股东提出要流通一样,证监会必须纳入其总体协调的盘子,既不能就此把这一问题完全推给国资委,也不能在这一问题上替国家股作主。他认为,之所以产生这一误区,主要是因为股权分裂状态下非流通股中大部分都是国家股,而其减持会影响到整个市场的全流通。

  其次,刘纪鹏认为,现有减持政策相互矛盾,没有考虑到对市场、投资人以及流通股股东利益的影响。我国现有的一系列政策相互间不乏矛盾之处,由此导致市场困惑并引发争议。这些政策的症结点在于:政策制定仅从单方面出发,没有系统全面的考虑和规划,没有或很少考虑到国有股减持对市场、投资人或者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所造成的近期与长远的负面影响。他认为,从去年11月允许非流通的国家股向外商协议转让,到此后不断出现的协议转让、南京新百到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被叫停以及最近外商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以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受让桦林股份,这一系列现象都说明现有政策的不系统性。人们为此陷入很大困惑:在产权中心挂牌公开业务操作,一次性竞价转让,不行;在拍卖中心拍卖就可以。产权中心竞价转让的性质与拍卖中心的拍卖有何异同?这些都缺乏必要的令人信服的政策解释。在某种意义上,目前的政策只允许协议向外商转让却不允许产权交易中心竞价转让,只允许私下交易不允许公开转让。在刘纪鹏看来,既然国资委改革的一个重大前提就是要把目前国有股转让过程中存在的幕后交易、私下交易作为阳光交易和公开业务操作,那么走出这一步的南京产权中心的公开业务操作也不失为一次按这一思路进行的尝试。他认为,既然可以向外商协议转让国有股,在转让价格无从确立的情况下,南京搞出产权交易中心应该是协议转让的进一步落实操作。既然股份转让都必须在交易所进行,那么向外商协议转让为什么就可以不在交易所进行?购买非流通股是一块肥肉,但目前除了外商可以协议受让之外,中国人受让非流通股尚无合法渠道。虽然政策上没有开口子,事实上民营企业通过协议转让受让国家股的现象一直存在。此外就是通过司法程序,但这往往在事先就形成了默契,花落谁手事先就被确定了。这次新加坡外商以9789.336万的价格受让ST桦林15107万股的股权,受让单价为每股0.648元,低于每股净资产。拍卖过程中没有任何其他机构举牌。这个价格为什么不能首先配给市场?“这个价格应该首先大声问一问现在持有桦林股份的流通股股东”,从公司法的角度,现有股东也有优先受让权。

  再次,刘纪鹏认为中国证监会应该超脱于某一类股东之上去制定解决股权分裂的全流通方案,只不过在这一方案中把国家股股东作为最大数量的非流通股持有者和国资委协商,而不应对国有股采用比非流动的其他法人股和外资股更特殊的政策。证监会应该超脱于某一类股东之上去制定解决股权分裂的全流通方案,不应对国有股采用特殊政策。国家股确定以何种方式进行转让,直接影响资本市场的总体水平和对流通股股价的冲击程度,因此国家股的减持和未来的非流通股转入可流通要综合起来考虑。在这一过程中,证监会应该是裁判员,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股东),实际上是国家队的教练员,裁判对教练员也应该进行约束,以使比赛公开公正地进行。对教练员在场上的违规,裁判员不应简单地“默认”,必要时甚至可制止教练员某些妨碍比赛公开进行的做法。在资本市场的全流通问题上,国家股的减持问题就属于涉及到了其他比赛方或者说流通股股东利益的问题,证监会应该站在比国资委更高的角度上以裁判的身份对任何由于国资委确立的国家股减持方式可能会对流通股股东和市场总体价格有不利影响的方式给予调整。在国有股的问题上,证监会考虑整个市场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国资委考虑退出的问题,二者的思维方式和角度不同。国资委的今天的打法必须符合今后全流通时的市场规则。

  刘纪鹏认为,应将全流通作为纲提出全面系统的框架,让国资委在框架之内和其他性质的非流通股东一样进行转让和流通。但现在人们还没有看到这样的框架,似乎国家股减持就可以超越于其他非流通股和全流通问题。而且在转让过程中规则又不统一,比如可以协议向外商转让,可以在拍卖中心拍卖,但不能够在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他认为,从保护中小投资人的利益、维护流通股股东利益及维持市场稳定的角度出发,国资委即将出台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暂行办法》应该纳入到证监会解决全流通问题的系统规划中。从证监会的角度来说,也不应在国资委推出《暂行办法》时袖手旁观而应把其纳入解决中国资本市场结构问题的全流通的总体规划。他认为,全流通与国家股减持不是一个命题,但又必须分清纲目、统筹解决,这样才能在证监会的主持下制定出全面、系统、规范的逐步由股权分裂转化到全流通的指导性原则和意见。这样做也可避免国资委陷入权力诱惑的陷阱,导致成立伊始就处于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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