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有股减持方案简介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开拓社会保障资金新的筹资渠道,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国务院2001年6月13日发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减持方案主要内容是:
(1)整个减持过程中,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股所有权。
(2)减持的国有股包括上市公司(包括拟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3)减持国有股的对象指社会公众及证券投资基金等公共投资者。
(4)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未满3年的,拟出售的国有股通过划拨方式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并由其委托该公司在公开募股时一次或分次出售。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5)减持国有股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
(6)减持国有股由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实施。部际联席会议由财政部负责召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劳动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确定减持国有股的筹资计划和定价原则,研究解决国有股减持筹资工作涉及的其他重大问题。
(7)中国证监会负责制定减持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信息披露及市场监管规则。
(8)国有股存量发行收入由主承销机构在取得收入2日内负责将应缴收入缴入财政部预算设置的指定科目。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并设立理事会,财政部在5日内拨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并办理核减有关单位国有资本金的手续。
(9)部级联席会议可以根据社会保障资金的需要和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在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同时,选择少量上市公司进行国有股配售及定向回购等方式的试点。试点方案经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10)上市公司国有股协议转让,包括非发起人国有股协议转让,由财政部审核。协议转让时国有股权发生减持变化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按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具体比例以及操作办法由部际联席会议制定,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证券登记公司依据财政部的批复文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将上市公司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质押担保,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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