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杨雪婷)昨天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减肥药生产厂商广东健柏保健品有限公司状告卫生部一案已由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卫生部所做处罚正确,维持了卫生部做出的撤销保健品批准证书的通知。
据了解,广州健柏保健品有限公司系“健柏堂牌减肥胶囊”生产厂商。2002年12月4日,卫生部以该公司生产的“健柏堂牌减肥胶囊”中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禁
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芬氟拉明”、“吗吲哚”等违禁成分为由,做出撤销其保健品批准证书的通知。
对于卫生部的处罚,广州健柏方面不服,遂以不能证明抽检样品为该公司生产为由将卫生部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卫生部的处罚通知。法院支持卫生部认定:“健柏”保健品含违禁成分
据一中院查证,2002年2月6日,卫生部经审查向广州健柏颁发了保健食品证书。同年7月10日,湖南省卫生监督所在对长沙市的灵通保健品商行进行检查时,抽取了生产厂家标注为“广州健柏”的“健柏堂牌减肥胶囊”。经湖南检测中心检验,该产品中含有“芬氟拉明”、“吗吲哚”等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成分。同年8月8日和8月14日,广东省卫生监督所从广州健柏保健品公司抽取了生产日期标注为2002年7月28日的“健柏堂牌减肥胶囊”成品,检查结果相同。
湖南省和广东省卫生厅先后将查处的有关情况和样品报给了广州健柏。健柏方面又委托体育总局检测中心对“健柏堂牌减肥胶囊”样品进行了检验,结果再次证实该样品含有违禁成分“芬氟拉明”和“吗吲哚”。
2002年11月21日,卫生部就“健柏堂牌减肥胶囊”中含有违禁成分一事举行听证,广州健柏法定代表人到场参加了听证会。经听证,卫生部认定含有违禁成分的“健柏堂牌减肥胶囊”系广州健柏生产,并做出撤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通知。广州健柏不服,申请复议。卫生部经审查,于2003年4月再次做出维持原撤销通知的复议决定。为此,广州健柏把卫生部告上了法庭。一中院认为,被告根据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及相关依据,并经进一步检测和核查后确认原告生产的“健柏堂牌减肥胶囊”中含有违禁成分并作出相应处罚是正确的,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一中院依法判决维持卫生部作出的“卫生部关于撤销‘健柏堂牌减肥胶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通知”。J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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