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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年度报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1月06日 09:2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党的十六大报告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这一分配理论和制度的重大创新,决定了证券市场的投资人所获得的交易价差、股息、利息等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必须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对投资人合法权益的侵犯,都应当依法受到追究。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2003年初召开的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坚持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只有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证券市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增强投资者信心,证券市场的改革开放和
稳定发展才能具备坚实的基础。对于中国绝大多数股民来说,无论证券市场发生多少风云变幻,投资者权益保护才是证券市场的永恒话题。

  回顾过去的一年,监管部门与立法、司法部门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实施了一些有力措施,从而使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2003年也当之无愧地成为证券市场投资者的维权之年。

  法律环境日渐完善

  相比较为平静的2002年,2003年中国证券市场走过了不平静的一年,我们经历了年初阶段的牛市幻想、非典影响全球经济的大起大落,证券公司的萧条、庄家的溃败、股民的撤退,接受了基金价值投资的理念,也见识到了QFII的出手不凡。其中每一事件无不伴随着投资者呼吁维权的声音,折射出中国证券市场在发展中走向成熟的沉重步伐。事实上,要做好保护投资者权益这项工作,需要立法、执法、司法等部门多方面的努力。

  投资者权益保护有赖于良好的法律环境。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尤其是投资者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是否健全,是一个国家资本市场能否稳定和保持繁荣的重要基础。我国内地证券市场经过12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市场规模空前发展,目前拥有上市公司1200余家,投资者开户数6800万,总市值在亚洲仅次于东京和我国香港证券交易所。近年来,我国内地立法也始终重视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者保护。由于投资者保护的内容涉及证券市场的方方面面,因此需要在从公司立法、刑事立法、民事立法、证券立法等多方面渗入投资者保护的内容,密切结合,融为一体。但是,在现行我国有关证券的立法中,对证券市场的各种违法违规事件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规定比较全面,而对其侵犯中小股民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的条款就比较少。在《证券法》中,仅有第63条、207条提到证券民事赔偿,但是由于条款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从而导致一段时期中权益受到侵犯的中小投资者很难获得赔偿。正因如此,对投资者权益保护也一度形成了难以逾越的法律瓶颈。

  2003年1月9日,在众多投资者的期盼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9规定》)正式公布,并将于2003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第一个系统性司法解释,是我国司法本着由点及面和逐步介入的原则,逐步完善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重要举措。从1996年首起股民状告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要求民事赔偿败诉,至2001年9月最高法院通知暂不受理此类案件,2002年最高人民们法院《1·15通知》,再至该规定的出台,我国证券市场民事索赔经历了6年艰难的破冰之旅。

  《1·9规定》在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管辖、诉讼主体资格、诉讼方式、侵权行为认定、因果关系、主观归责、损失界定等方面填补了我国证券法律、法规的空白。对投资者而言,受到虚假陈述的侵害后,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举不仅对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而且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稳步健康发展也将产生积极影响。

  2003年10月28日,各界期待已久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获得高票表决通过,并将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可以说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6年来行业成长最好的一年,我国基金业无论是在数量、规模,还是品种创新、业绩表现上都迈上了一个新台阶,《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也在意料之中。然而,国际经验表明只有构建了切实可行的制度框架,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有效的保护机制,才是保证基金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认真研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此次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切实体现了投资者保护的立法宗旨。

  2003年7月18日,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机构,这标志着作为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证券法的修改工作正式启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所有投资者共同的根本利益所在。而证券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给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合适的法律环境、法律框架和法律依据。在此原则的指导下,券商融资和混业经营问题、银行资金入市、T+0回转交易、做空机制等方面都引起了人们广泛关注。在此之后,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等机构专门召开《证券法》修改研讨会,各地业界部门也积极行动起来,在全国掀起了新一轮证券法修改大讨论热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周正庆透露,《证券法》修正案草案拟于2004年4月提交初审,尽管其总的修改面不算大,但在涉及混业经营、发展衍生金融工具等方面都准备留下空间,修改后的《证券法》既要有利于防范风险,又要有利于促进市场发展;既要有利于发挥证券市场各项功能,又要有利于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投资者树立起对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长远信心。

  资本市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也在进一步推进。2003年8月,全国人大重新启动新一轮《破产法》立法工作,并在12月表决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三大银行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了《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后,又开始准备制定保险法、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等相关司法解释,还专门举行专家论证会。

  司法介入程度继续加深

  2003年1月9日,随着《1·9规定》的颁布,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件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几乎在同一时间,各地维权律师纷纷开始行动,以使广大投资者权益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大庆联谊、嘉宝集团、ST同达、*ST圣方、ST东方、ST银广夏等一批与虚假陈述有关的上市公司再次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

  截至2003年底,证券民事赔偿案共立案约16001700件。与2002年相比,所受理的案件涉及股票种类从A股扩大到B股,被告范围从境内机构扩大到境外机构,适用的前置条件也从单一的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扩展到财政部处罚决定、法院刑事判决文书。由于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复杂性的缘故,目前已收案件尚未出现相应的判决,并具有结案的少、已获赔偿的少、审理周期长、证据要求高的特点,与广大投资者和原告的期望而言尚有相当距离。

  公司治理走向规范

  一个证券市场的规范运作,归根结底取决于其证券市场参与者的素质。其中,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细胞,它的素质、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是股市赖以存在的基础。而证券经营机构的规范运作亦为证券市场稳定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所以,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离不开对上市公司与证券公司的规范运作的监督和完善。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2003年1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2年修订)的相关条款作了修订:增加了要求披露公司前10名流通股股东的名称全称、年末持有流通股的数量和种类,如前十名流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要求加以说明。

  2003年12月15日,《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等规章的纷纷出台,有力地推动了证券公司规范运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支持。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又公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这是在证券公司管理资产规模不断扩大、资产管理形式也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向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背景下,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而发布的。

  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对证券发行上市建立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制度探索,中国证监会于2003年12月28日公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这项制度的推行必将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产生积极作用,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更添一道屏障。

  除了以上监管层对公司治理的有力监督和引导外,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也开始意识到公司治理的重要性,更加主动地投入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利益中来。一些公司开始改变以前被动披露的习惯,转向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采取自愿性信息披露,注重做好投资者关系工作,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业绩、战略、发展潜力,了解公司的内在价值,从而赢得投资者的信任、得到投资者的支持。

  投资者维权意识日益增强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除了需要继续完善立法、司法工作外,还有赖于投资者自身维权意识的提高。

  我国证券市场虽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仍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问题。上市公司、证券中介机构运作不规范,内幕交易、操作股市、恶意炒作、散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仍较严重。在过去的一年中,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一方面加大了对市场违规事件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把加强投资者教育、培养理性投资者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通过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辨别能力和维权意识,有力地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稳定。而作为证券专业媒体,上海证券报开展了股市为什么缺乏吸引力的大讨论,从制度建设层面来关心市场发展,关心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无论是招商银行发行可转债时基金联盟的联合行动,还是轻骑小股东征集股东投票权的行动,都表明投资者权益意识开始提高,不再屈从于用脚投票的现状,开始主动用手投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内容策划:华东政法学院 吴弘教授 上海证券报 牟敦国 执笔人:华东政法学院 孙静 许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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