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良敏 刘晓梅
新华社日前的一则消息说,截至目前,在我国近4亿公顷的天然草原中,有90%的可利用草原已有不同程度退化,并且正以每年200万公顷的速度扩张,草原生产力不断下降,草原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直接威胁到国家生态安全。在“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新发展观下,生态安全应引起足够重视。
生态安全成为国家安全新内容
一直都在与草原、牧草和羔羊等打交道的草原兴发集团董事长张振武说,占我国国土总面积的41.7%的天然草原,主要分布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和青藏高原高寒地带,是蒙古族、藏族等少数民族赖以生存的基础。目前,草原畜牧业得到了飞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加强,抗御自然风险的能力也有所提高,但是存在的问题仍十分突出,草畜矛盾不断加剧,草原生态持续恶化的趋势制约了草原畜牧业的发展,而且直接影响到农牧民增收。
他说,天然草原同时也是维系我国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资源,该系统极为脆弱,一旦遭到破坏就很难恢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文华说,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一项新内容。长期以来,主导国家安全战略的领域主要是外交、国防、领土、军事。随着信息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网络安全、经济安全等成为国家安全的新领域。生态安全的提出则是由于生态环境质量的进一步恶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了广泛和严重的威胁,也威胁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国防安全。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如果没有正常的生态系统支持,经济不可能获得长久的可持续发展,经济建设的成果也可能受到破坏。同样,没有生态安全,国家的国防与军事安全也难以保障。
刘文华解释,这里所讲的生态安全是指常态社会运行中的生态安全,是指各种各样的生态问题已经或可能对人们的现实生活造成破坏性影响的问题。从战略意义上来看,生态安全包括两层基本含义:一是防止由于生态环境的退化对经济基础构成威胁,主要指环境质量状况低劣和自然资源的减少和退化削弱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二是防止由于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短缺引发人民群众的不满,特别是环境难民的大量产生,从而导致国家的动荡。
我国生态安全现状堪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艳芳博士说,客观地讲,我国生态安全状况已相当严峻。就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来看,虽然我国的资源和能源在总量上居世界前列,但人均占有量很少,如人均可耕地占有量为世界人均拥有量的50%、水资源为32%、矿产资源为47%、能源资源为39%、森林面积为14%。而且,还会随着中国人口基数的扩大而进一步减少。这与中国快速发展经济所需要的巨大的资源与能源供求有巨大矛盾,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国经济的发展。
就生态环境状况来看,我国面临着十分严重的环境污染。不仅空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危险废物污染等仍然存在,还出现了酸雨污染、气候变异等问题,直接影响了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工农业生产。
就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来讲,我国已遭受到外来物种的大规模入侵,严重影响生态系统的平衡,对我国生物多样性造成了巨大威胁。
另外,饲料添加剂、农药、化肥对食品的污染,以及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的影响尚属未知,都极大地影响食品安全乃至生态安全与经济安全。
李艳芳分析,造成我国生态处于低度安全状态的因素很多,其中主要原因有五个方面:
一是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滥采乱挖,使自然资源日益减少和退化。
二是国家的决策失误。如20世纪50年代的大跃进、大炼钢铁、毁林毁草开垦、围湖造田等造成大面积的灾难性生态和经济后果。80年代末国家制定的产业政策,曾重点支持了部分有严重污染的产业,造成了部分地区的环境破坏,特别是一些流域水体的严重污染。
三是传统的粗放式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
四是对外来物种进入中国缺乏有效的监管。
五是对化肥、农药、饲料添加剂等的使用和对转基因食品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
维护生态安全需要法律保障
针对目前草原生态恶化的现状,张振武提出,必须进行草原畜牧业结构的调整,其重点是养殖肉羔羊,在牧区大力推广“羔羊当年育成出栏”的产业化模式,最大限度减少对冬春草场的压力。他认为,实行这种模式对草原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羔羊当年育成出栏,牧民养羊的出栏率商品率得到提高,从而可以实现增收;商品肉羊在秋季出栏,越冬的只有种羊和母羊,可减轻冬季对草场棚圈的需求,有效地保护草原生态;羔羊肉好吃好卖价高,可提高龙头企业的经济效益。
刘文华和李艳芳则主张从法律角度保障生态安全,尽快制定相关法律与法规、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他们针对我国当前存在的威胁生态安全的因素,提出六条应对措施:第一,不断完善资源与环境立法,防止自然资源的减少和退化。国家需要尽快用生态安全的观念指导自然资源的相关立法,并对相关空白加以填补。第二,在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的条件下,进行循环经济立法,为国家提供良好的生态安全保障法律体系。第三,开展对经济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四,加强海关等进出口检疫部门对生物进口的监管。第五,建立和完善生物基因安全立法,对生物技术、转基因生物体和转基因产品进行法制化管理。第六,建立资源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对生态安全的监控体系,防止发生重大的危害生态安全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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