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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三部法律影响投资者(政策对话)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1月06日 06:21 人民网-市场报

  本报记者 张然

  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定等三部法律,这三部法律将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这成为目前银行业、证券业及整个投资领域最受关注的重要事件。三部法律的出台,形成了未来中国银行业运行的基本法律
轮廓,由此也牵涉到千千万万投资者的根本利益。

  那么,此次三部银行法修改对广大投资者最有影响的将是什么?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牛股投资俱乐部专家黄明光先生和招商证券的卢伟强先生。

  记者:银监会成立之后,银行、证券和保险领域的监管机构都已经建立起来了。现在,三部银行法又正式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审议通过。这三部银行法的出台,最受关注的地方,是否混业经营真正获得放宽了?

  黄明光:本次条款再作修改,不是放宽了,而是把预留的混业经营空间适当收紧。现行《商业银行法》(现行《人民银行法》是1995年通过的)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本法施行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而在提交的三审稿修正案草案中,该条款建议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业务,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投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这一表述方式,意味着在坚持分业经营的前提下,草案为商业银行将来的混业经营预留了空间。本次修改为: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次修改同样为金融业未来的混业经营预留了空间,但感觉似乎比上一次更紧一些。前一次可以极端一点理解为:“只要不违反国家规定”,便可以进行混业经营。

  记者:看来,混业经营的空间开得相当大。本次修改的结果将预留的混业经营空间适当收紧,并有利于今后进一步加快银行业改革。但是,投资者可能更关心与自己利益相关的问题。比如说,混业经营可能对股市发生什么直接的影响?

  卢伟强: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业之间的业务合作关系越来越密切。例如1999年,我国证券市场的大牛市行情,引发了银行资金大量流入股市,致使银行推出了“银券通”等业务。此后,银行与证券之间的业务合作,品种不断推陈出新。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了商业银行可以开办金融衍生业务,并可以从事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使我国银行业与证券业的相互介入程度越来越深。此外,作为与证券业一同属于中国新兴行业的保险业,经过多年的发展,不仅积累了雄厚的资金实力,其保险资金的运用,也从单一的存款和购买国债,发展到既能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也可以直接推出投资分红险、投资连结险等复合险种。保险业与银行业之间,在代理产品销售和代收、代付保费等方面,所形成的新的业务合作关系,更是层出不穷。而商业银行在经营正常的贷款业务时,有时由于借款人无力偿债,被迫将质押在银行的股权在一年内变现,影响了银行的正常经营,而且造成了银行持有法人股份的事实。

  记者:从整个金融业来看,混业经营有什么好处?

  卢伟强:从国外的情况看,混业经营是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多数发达国家实行混业经营。例如1999年11月12日,美国《金融现代化法》(又称“GLB法”)正式生效,从而开辟了美国金融业银行、证券和保险“混业经营”的新时代。从四年以来的情况看,这部法律确实给美国金融服务行业带来一些变化,但并没有导致当初有人预言的剧烈变革。美国已成立630家金融持股公司,混业经营主要是在“金融持股公司”框架内,通过子公司进行。金融持股公司是银行持股公司中的一个特定类别。它可以根据GLB法的规定,从事证券发行和交易,保险产品的发行和销售代理,权益投资,以及一切具有“金融性质”的业务及金融“附带业务”。一般而言,金融持股公司的身份,使金融机构能够更为灵活地实施经营战略,及时抓住市场机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金融全球化、以及技术革命与进步等给我国现行分业经营制度带来了强烈的冲击。而且,严格的分业制度非常不利于金融产品的创新,造成了国内商业银行面临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此外,分业经营还造成了效率低下等问题。因此,从发展趋势看,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

  记者: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但在我国是否具备短时间内实行全面混业经营的条件?

  卢伟强:目前国内实行全面混业经营的条件并不具备。例如国内金融企业并没有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内部风险控制能力有待提高等。另外,混业经营也要求具有较强的金融监管能力。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保证货币政策的正确实施,促进经济发展。金融监管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通过金融监管可以减少金融系统的风险,保持金融机构的稳定,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另一方面,如果监管不当,或者监管过度,将加大监管成本,降低金融市场效率,阻碍金融业的发展。

  我们认为,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的必然选择,但是由于混业经营需要诸多方面条件的配合,短期内仍将维持目前的分业经营现状。我国的混业经营将逐步进行,例如商业银行将通过部分中间业务或表外业务,间接涉及其他非银行金融业务。短期内,混业经营不可能出台大的政策,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影响非常有限。

  背景资料:

  银行业三部法律是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03年12月27日下午表决通过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其中《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出台明确了刚刚成立的银监会的法律地位,被认为是完成中国银行业法律体系的重要一步。

  《市场报》 (2004年01月06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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