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关于中国农业银行马尾支行(以下简称马尾农行)诉福州生洋油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洋公司)借款270万美元合同纠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重大诉讼事项,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下,本公司与马尾农行就生洋公司拖欠马尾农行270万美元贷款,本公司对生
洋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协议的具体内容请见公司2003年12月13日登在《证券时报》与《中国证券报》上的《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03年12月12日,本公司已经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闽经终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的要求,向马尾农行支付54万美金(折合人民币4,476,330元)。
根据本公司与福建福强精密印制线路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强公司)于1998年7月23日签订的《反担保合同书》,合同规定:福强公司同意对本公司为生洋公司向马尾农行借款270万美金提供的保证责任提供反担保,福强公司的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在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本公司可向生洋公司追偿,也可向福强公司追偿。现本公司向福强公司提出追偿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于2003年12月23日签订了《还款合同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福强公司完全同意本公司与马尾农行签订的民事调解书有关内容,并愿按照本公司与福强公司签订的《反担保合同书》承担责任。
二、福强公司同意在2003年12月31日前将,将本公司已向马尾农行清偿的54万美金折合人民币:4,476,330元,汇入本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作为清偿本公司的损失。
三、福强公司同意在2004年6月30日前,汇入本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人民币:900万元,作为本公司代为清偿马尾农行有关本金及利息的保证金,该款项待本公司按期清偿马尾农行后,可以直接冲减该保证金相应金额,并将有关清偿凭据及时复印给福强公司。
四、福强公司同意在2007年12月31日前,再汇入本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人民币:900万元,作为本公司代为清偿马尾农行有关本金及利息的保证金,该款项待本公司按期清偿马尾农行后,可以直接冲减该保证金相应金额,并将有关清偿凭据及时复印给福强公司。
五、若福强公司汇入本公司银行帐户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公司清偿马尾农行的有关本金及利息,本公司有权按照实际清偿金额扣减福强公司保证金后的金额,根据有关凭据向福强公司提出追偿要求,福强公司应及时给予补足相应金额。
福强公司已于2003年12月23日将54万美金汇入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还款合同书》的签订将有利于维护本公司的声誉和形象,有利于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本公司将继续履行持续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该诉讼事项的有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董事会
2004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