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报记者 安明静 发自北京
2004年1月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对保荐人以及保荐机构注册登记资格以及实施细则作出规定。
按照《办法》要求,三类人士可获得申请参加首次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资格,在
首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名单公布之日起,证监会将只受理保荐机构提交的证券发行上市推荐文件。
三类人士中的第一类人士为,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理,且自2002年1月1日以来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一个项目只能认定一名项目负责人,并且是列明于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项目负责人。
第二类是具备五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至少参与过两个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可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该参与人员应列明于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且一个项目应只认定两名参与人员,其中包括一名项目负责人。
第三类是由综合类券商推荐的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目前担任主管投资银行业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或投行业务其他相关负责人。每家综合类券商推荐数量不得超过通道数量的两倍。
证监会有关人士透露,根据初步的测算,全国符合上述三类标准的人员有1500名左右。证监会将会随后发布保荐人考试指引,但考试的具体时间以及合格率目前暂未确定。
首批保荐代表人产生后,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最近一年内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项目主办人才有资格申请注册登记保荐代表人。
《办法》还规定,保荐人制度实施一段时间后,证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废除现行通道制。
据悉,只有具有两名以上保荐人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才能获得保荐机构资格;在两种制度并行期间,每家保荐机构推荐的上市企业数量仍然受通道的限制;但每一个保荐人推荐的企业数量不作规定;通道制废除后,每家保荐机构承销上市企业数量不作限制,但每位保荐人每次只能推荐一家上市公司。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1月05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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