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4日讯 记者谢然浩报道 从建设部获悉,近几个月来,各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精神,积极采取措施,切实解决拆迁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一是对拆迁上访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加强督查指导。安徽省从建设、国土资源、农业、劳动保障等部门抽调人员配合省信访局,集中处理信访问题。二是完善地方性法规,健全
工作制度。上海、天津、南京等城市建立了拆迁公示、信访接待、投诉举报、拆迁承诺、拆迁监管等制度。三是控制拆迁规模。浙江、江苏、陕西、四川等省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要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大或上一级政府备案。四是妥善解决拆迁历史遗留问题。上海市到2003年12月中旬,已有51%、176户拆迁矛盾得到化解。五是加大中低价位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实行最低单价保障和最低总额保障。天津市通过新建住宅小区,收购旧住房安置拆迁居民。六是加强拆迁单位和拆迁人员的管理。山西省规定,在拆迁期限内,不得采用停水、停电、停止供暖、阻断交通等强制手段。七是加强拆迁信访,积极做好疏导工作。山东省要求凡5人以上集体信访案件,拆迁项目所在地要确定负责人和责任人,限期解决。八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北京市制订了《拆迁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对7起暴力拆迁责任人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作者:谢然浩资料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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