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荐制度步入实施考虑到保荐制度的平稳推进,通道制与保荐制将并行一段时期
本报北京电(记者李巧宁)为做好保荐制度的实施工作,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详见第7、8版)。《通知》对保荐代表人的产生作了较为明确的条件规定,特别是对首批可申请参加保荐代表人考试的
人员需符合的相关投行业务经历条件做出详细规定。此外,《通知》还对通道制和保荐制度作出并行的过渡性安排。
就可申请参加首次保荐代表人考试的人员需符合的投行业务经历,《通知》规定了三种执行标准:一是具备3年以上投行经历,且自2002年1月1日起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债的主承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一个项目应只认定一名项目负责人;二是具备5年以上投行业务经历,且至少参与过两个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债的主承销项目,一个项目只认定两名参与人员,其中包括一名项目负责人;三是具备3年以上投行业务经历,目前担任主管投行业务的公司高管、投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或投行业务的其他相关负责人,每家综合类证券公司推荐的该类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其推荐通道数量的两倍。
首批保荐代表人产生后,对于今后要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通知》规定,需具备3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最近一年内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项目主办人。
《通知》强调,自首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名单公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只受理保荐机构提交的证券发行上市推荐文件。
《通知》对保荐制度与推荐通道制作出了过渡性的安排。《通知》指出,保荐制度实施一段时间后,根据市场情况,现行的推荐通道将予以废止。
对此,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此规定表明,通道制肯定要废除,但考虑到保荐制度的平稳推进,通道制与保荐制将并行一段时期,监管部门将视平稳过渡的情况,决定废止通道制的时间。他表示,保荐制与通道制并行期间,通道约束有效,即保荐机构推荐企业的家数仍受通道数量的限制,但每个保荐代表人推荐的企业家数在通道限制的范围内不受限制;废止通道后,保荐机构推荐的企业家数限制随之取消,但保荐代表人推荐的企业在发行上市完成前,也即推荐期间,一名保荐代表人同时只能推荐一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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