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经时报》报道
《企业债管理条例》即将结束两年多的漫长修订过程。据国家发改委证券处人士透露,这一文件正在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证监会、商务部等方面征询意见,预计可在2004年上半年“可能更短的时间内”获批。
最受知情者关注的是,修改后的“管理条例”将取消对企业债的利率限制。按照原先的规定,企业债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40%”,即企业债票面利率在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基础上,最多可以上浮40%。但是修改后的条例取消了上述规定。
根据新的管理条例,“发改委管审批发行,央行管控制利率,证监会管流通”的企业债多头管理格局将发生变化———至少将在形式上收归由国家发改委统管。
“将来,低风险优质企业发行的债券利率自然要低。资质相对差的企业虽然同样可以发债,但需要承负较高的成本。而目前企业债价格区别不大。”知情者强调,企业债市场放开对利率的限制,当然是“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体现。
扩大企业债发行主体,将是新的企业债“管理条例”的又一个亮点。在1993年和“9·18文件”两个版本的“管理条例”中,对企业债发行的主体都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此次修改后,对企业债的发行主体延伸为“具有企业法人性质的团体”。
“这样定义其实是为将来发行奥运债券、市政债等预留了空间。”专家指出,未来随着市场环境成熟和监管体系的完善,肯定会有市政债等特殊债券品种的发行需求。他们的发行方式和企业债类似,但主体不一定是企业。不过,这种修改也传递出一个信息,即未来可能出现的市政债、奥运债等,将由国家发改委审核。
为了便于企业融资,修改后的企业债“管理条例”将允许部分企业债定向募集,即私募。“多元化的发行方式无疑给资质、需求不同的企业开辟了更多的融资渠道,特别是对于知名度不高的企业,这是一个大好的信息。”银河证券认为,这是鼓励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体现。关于企业债定向发行债券的监管细则也将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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