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就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集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及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新疆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地产”
)的重大诉讼事项情况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03年10月22日,赛格集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请求法院1、判令本公司偿付赛格集团“现代之窗”写字楼第七层1988.09平方米的房产或等值人民币2000万元;2、判令本公司偿付土地使用权作价款4000万元;3、判令宏大地产对诉状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诉讼费由本公司及宏大地产承担。
2003年10月22日,赛格集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宏大地产持有的价值20,000,000元的本公司股票予以查封、冻结,并以其自有财产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担保。
2003年12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了(2003)深中法民五初字第2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宏大地产持有的价值人民币20,000,000元的本公司股票予以冻结。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宏大地产所持本公司法人股40,206,226股中的14,388,489股已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自2003年12月16日至2004年12月15日。
上述有关事项,曾于2003年12月2日、2003年12月25日披露,有关书面文档请参阅《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电子文档请参阅WWW.CNINFO.COM.CN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进展情况
2003年12月22日,本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反诉状,请求法院1、确认被反诉人(即赛格集团)向法庭提交的被反诉人于1992年8月15日与反诉人(即本公司)签订的《关于将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的协议书》(以下简称“92年协议”)、1994年7月26日与反诉人签订的《关于将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的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94年协议”)及2000年12月29日与反诉人、宏大地产签订的《关于赛格集团有限公司2000平方米房产处理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2000年协议”),均为无效协议;2、判令被反诉人赛格集团返还人民币4000万元及利息;3、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相关的诉讼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并于2003年12月30日签发了《受理反诉案件通知书》,因本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反诉,法院将原案件与本反诉案合并审理,原定于2003年12月31日开庭时间改期为2004年2月11日。
二、有关反诉的基本情况
本案涉及的土地,在争议及诉讼期间,赛格集团始终未出示证明其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同时,有关协议约定的“将土地使用权以作价投资方式转让”的行为也未按照有关土地使用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范履行必备的审批或审查程序。本公司、深圳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时系本公司联营公司,本公司持股48%,1997年本公司持股90%,并更名为深圳市赛格达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于1995年6月20日和1995年10月6日签订了《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取得相关土地的使用权,并依法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土地开发费、市政配套设施费,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取得房地产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并实际投资建成“现代之窗”大厦。
对于上述《关于将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的协议书》、《关于将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的补充协议书》以及《关于赛格集团有限公司2000平方米房产处理的补充协议》涉及土地转让的作价及其变更等内容以及协议的签署等均未经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和授权,违背了深圳市人民政府于1992年4月4日公布并实施的《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有关“非常重大交易必须经主管机关认可并经股东大会批准,非常重大交易有利益关系的股东,在该次股东大会上不得有投票权……”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关联交易审批的规定,本公司财务亦未有应付该2000平方米房产的相关债务记载。
基于上述原因,本公司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上述《关于将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的协议书》、《关于将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的补充协议书》以及《关于赛格集团有限公司2000平方米房产处理的补充协议》无效。
依据《关于将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的协议书》和《关于将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的补充协议书》,本公司已于赛格集团控股期间向赛格集团支付人民币4000万元(其中2921.94万元已由赛格集团直接冲抵其应付本公司配股款),由于本公司主张该等协议无效,因此,本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赛格集团返还人民币40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相关的诉讼费。
本公司将全面维护全体股东及其本公司的合法利益,继续密切关注有关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签发之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董 事 会
二○○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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